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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客看来,旅行社就是甲方,需要承担解决旅程中的各项意外事件。但是,对旅行社来说,自己在资源方面前,更像是乙方,说不尽的无奈。作为旅游代理方,这种“夹心人”的处境,无疑常常尴尬,但是作为双方的桥梁,是否应该从法规、服务、信誉等角度,拥有更大的主动权?
手里刚好有一份某旅行社“土耳其10日深度之旅”的行程单,满满4页,很多内容言之凿凿:搭乘卡塔尔航空QR895(0120/0555约8小时35分)飞往多哈,抵达后转乘QR255(0730/1035约4小时05分)飞往土耳其首都安卡拉。然后展开一天的行程……
可是,如果航班延误了呢?接下来的行程随之错位,如何追究责任呢?近日,国内一个演唱组合通过旅游网站预订了庆阳飞北京的航班,出发日,由于航空公司临时取消了航班,影响了该组合的演出计划,该演唱组合公开发帖,称将向该旅游网站索赔1万元。业内人士表示,航班取消并非订票网站可以控制,该演唱组合的境遇固然值得同情,但维权时却搞错了责任对象,偏离了合法、合理的基本准则。
打包团队旅游产品遇到的情况更为现实复杂。北二外教授、《旅游法》起草专家组专家韩玉灵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从北京前往德国的旅游团队,因为航班延误,行程推后一天,但是因为后面行程已定,也就是说第一天的行程全部泡汤。游客由此提出,既然第一天没有去往既定的酒店住宿、吃饭,旅游行为没有发生,那就应该退还第一天的相关费用。
“遇到这样的情况,最重要的是举证,旅游过程中有些是商业损失,旅行社要举证损失的费用是确实发生了的。”韩玉灵称,法兰克福当地酒店给出的说明是,如果酒店取消预订必须在72小时以上。因此酒店不可能退还费用,游客的要求并不成立。
“现实的情况是,旅游合同中不可能一一具体说明旅游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插曲是什么背景、如何应对,消费者的维权有时候容易越过边界,但是经营者应该事先告知消费者可能会有这个风险,协商处理,互相理解,互相都要克制”。韩玉灵说。
旅游作为商品历经的交易流通环节,可以解析为两个过程:旅游资源方→旅游代理机构,旅游代理机构→游客,旅行社在前一个过程中似乎是“甲方”,在后一个交易环节,旅行社又是“乙方”,
当然,现实的情况远远要复杂得多。
(下转D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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