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3:旅游周刊·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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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甲方?乙方?(2)

2015年09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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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D02版)

  ■ “高”风险之邮轮

  在资源方面前,旅行社只能被“霸王条款”

  邮轮免责内容占百分之八九十

  以目前中国的邮轮旅游为例,“说实在的,我真的不觉得我们是甲方。”北京一家旅行社负责人称,邮轮公司和旅行社之间签订的邮轮旅游合作合同,无论是包船还是切舱都要签订此合同,业内也称为切舱合同。那是一本类似于书一样厚度的合同,“关于邮轮公司免责的内容占到了百分之八九十,而真正关于邮轮公司和旅行社之间风险分担的内容大概只有两页。”

  “这个合同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国际邮轮公司和团队旅游代理商签订的都是这个合同。”世界邮轮网大中华区B2B业务运营副总裁张郁忠称,他之前任职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全国销售总监,在世界范围内,邮轮销售大部分是FIT自由行散客预订,预订时客人也要接受一系列的邮轮免责条款,也有一些是团队通过代理商预订,邮轮公司和旅游代理商之间签订邮轮旅游合作合同,此合同并非是针对中国市场的特别做法。

  属于行业规则的内容不少,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例如说岸上观光游览,一般来说都是单独购买付费,例如釜山上岸观光是30美元,一般是不包括在船票里,需要游客单独购买,这也是邮轮的一项收支项目。但是目前旅行社向游客出售的邮轮产品报价中都涵盖了岸上观光费用,名曰免费赠送,会让游客觉得性价比很高。但是邮轮因此少了这笔收支,所以旅行社一般需要按照人头付给邮轮相应一定比例的罚金。邮轮包船需要一定的满仓率,如果低于一个人数,包船旅行社也需要按照缺位数支付一定的罚金。所以,一些邮轮旅游从业人士开玩笑说,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一个“霸王条款”,邮轮公司作为旅游资源方掌握了话语权,但是旅游就是资源为大的现实。

  游客签订的是包价旅游合同

  中国邮轮市场特别之处又在于,目前邮轮旅游都是团进团出,从上海、天津等中国母港出发前往日本、韩国的国际邮轮,持中国护照的中国游客必须归入一个集体之中,团进团出。

  也就是说,游客从旅行社手里购买邮轮旅游产品,签订的是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法》、《合同法》等中国法律的范围内规定的权利义务,规定了行程变更后发生的费用退还问题;而邮轮公司和旅行社之前签订的邮轮旅游合作合同,其中很多内容为免责条款的国际惯例。规定了游轮公司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变更航线,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双方存在纠纷所在。

  这就是国际惯例和《旅游法》等包括中国国情的冲突问题。8月23日受台风“天鹅”影响,海洋量子号游轮将原定的日本3地游变更为韩国2地游,不上船的游客只能退港务费外加抵用券。

  针对此事件,中青旅副总裁李京称,首先是不可抗力的分担原则问题,而不是国际惯例问题;其次是契约精神问题;第三是协商争取合理赔偿的方式问题;第四是公平问题。

  因为目前中国邮轮旅游的分销模式,游客购买的同一款邮轮产品也很可能价格不同,中青旅副总裁李京称,旅游产品有不同的价格空间,同一款旅游产品,有预售、网络促销、同业价格、尾单甩货、免费旅游、解决旅游纠纷,游客最关注的是赔偿问题,按照实际旅游费用的不同百分比来算,是最公平的方式。

  赔完游客还得赔邮轮

  “要开船的前几天,我们就开玩笑说,去雍和宫拜拜吧。”众信旅游邮轮部负责人胡欣昕颇为无奈地行业自嘲。从事邮轮业有八年之久,绝对是靠天吃饭。今年春天,韩国发生Mers疫情,当时原本有从天津出发前往韩国两地的邮轮,很多游客要求退团。

  “包括国家旅游局没有发不允许去韩国旅游的申明,但是客人就是要求退团退款,旅行社面对那样的形势和可能的舆论压力,不可能不给游客退。”胡欣昕说,最后的结果是,邮轮班次准时出发,一部分客人最后选择了日本一地,但是满仓率很低,根据邮轮旅游合作合同,旅行社还要支付一笔罚款给邮轮公司。胡欣昕形容今年的邮轮市场是“十分惨淡”。

  旅游资源方→旅游代理机构→游客,旅游代理机构处于夹心层,遇到旅游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时候更是处境尴尬,世界邮轮网大中华区B2B业务运营副总裁张郁忠称,之前广之旅曾经和某保险公司合作,在某个航次全员购买邮轮意外险,邮轮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侧翻、遭遇台风或者更改航行等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在内,但是很可惜是一次尝试,没有成为常态。这也需要中国旅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成熟,刚刚颁布的《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是一个好的开头。

  (下转D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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