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单设格式条款,限定赔偿数额引争议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快递业务量突破140亿件,连续4年增幅超过50%,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一快递大国。在高速发展的背后,部分快递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毁损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
昨日,二中院发布消息,2013年度共审理涉及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件33件;2014年度共审结35件;2015年1-8月,审理案件35件,案件数量逞逐年增加趋势。
二中院法官介绍,快递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以年轻人居多,被告多为不知名的小快递公司。2015年1-8月审理的35个案件中,寄件人因货物丢失、毁损或者被他人冒领而起诉快递公司的案件有28件,占全部案件数的80%。
据介绍,此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分为丢失货物的价值及邮单上格式条款两种问题。
法官介绍,快递公司出于便利交易、减轻己方责任等考虑,提供给寄件人的邮单上会印制一些格式条款,典型的如“未投保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此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也会对赔偿的数额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寄件时应认真阅读邮单上的格式条款,如果货物价值较大应主动投保,以便在货物丢失、毁损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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