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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结束三个月内 基金会应公开收入

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公开募捐总收入及使用情况;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

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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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政局公布《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基金会按时公开募捐等相关信息。明确规定基金会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需及时公开收入和成本支出;募捐活动结束后,公开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使用情况。

  同时《办法》规定,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最高可处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办法》于公布起开始实施。 新京报记者 吴为

  政策1

  募捐过程及时公开收入和成本支出

  《办法》要求在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所有基金会,必须按规定公开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并明确规定,公开的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要能保证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方便、快捷地查阅。

  按照《办法》规定,基金会需要向社会公开六大类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关联方信息以及基金会章程等其他内部信息。

  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人员、机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组织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目标、计划、地域、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目标、数额、计划、用途、成本预算及开支情况,募捐活动合作伙伴、合作方式等。

  《办法》明确,基金会在组织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及时公开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公开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使用情况。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基金会开展联合募捐活动,还应公开联合募捐合作协议,募捐方向,募捐财产使用计划、成本分担等内容。

  政策2

  接受捐赠需公开来源数额及运行费用

  《办法》还要求基金会在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时公开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数额、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开展公益项目相关的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公开列支情况。

  《办法》规定,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全部信息。

  此外,基金会还需要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资助标准,申请(评审)程序,工作规范等。关联方信息方面,需要公开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基金会信息公开新规中,还明确提出基金会需要公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的支付标准等。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信息纳入基金会章程及其他内部信息类别,此类信息需要公开的还包括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等。

  政策3

  不公开或虚假公开最高可撤销登记

  除明确规定要公开的组织募捐活动等六大类信息外,《办法》还鼓励基金会自觉公开三类信息。包括半年工作报告、季度工作报告、月报告;保值增值报告、专项基金管理报告、志愿者报告等专业性报告信息;以及基金会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同时,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不得公开的信息,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审查。

  《办法》提出,基金会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基金会出版物(年报、通讯等)、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微信、微博,以及其他方式公开信息。此外,基金会还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开放日、公益体验日等方式,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提高信息公开效果。

  《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会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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