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疑犯被鉴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不具备受审条件,目前被监视居住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89岁的刘某在敬老院入住仅13天被殴打死亡。案发后其尸体被发现时,同一房间内的80岁老人李某(化名)浑身是血。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鉴定,刘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认定他的死是被李某殴打所致。
但经鉴定,李某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受审条件。再加上他对案发时的情况又说不清楚,目前该案件尚未审结。刘某的子女将敬老院和李某以及李某的女儿一并诉至法院,索赔40余万。
昨天上午,该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
入住敬老院13天身亡
今年3月11日,89岁的刘某在儿子安排下,入住到了昌平区南口镇敬老院306室,与80岁的李某成为室友。
3月24日早上,刘某被发现满身是血死在306室。他的儿子说,自己一早前去探望父亲,刚走进父亲房间,就看到父亲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床上、地上满是鲜血。同一室内的李某似乎刚起身,身上、手上满是血迹,地上有一根被打折的拐杖。
他去找到敬老院王院长,两人立刻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但父亲已经身亡。
据敬老院工作人员回忆,两位老人平时并未爆发过矛盾。护工王先生回忆说:“刘某从来不出来打饭,都是李某帮他打回去。”
李某女儿也表示,虽然相识时间不长,但两家人相处融洽,有几次她还把带给父亲的吃的分了一半给刘某。
由于在赔偿方面达不成一致,刘某的子女将李某、李某女儿以及敬老院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40余万元损失。
昨天上午,李某也出现在法庭上。但他似乎并不明白自己是在参加庭审,对很多问题也表示听不清楚。
“我父亲有点小脑萎缩,发展下去的话会是老年痴呆,生活完全能自理,就是记性不太好。”李某女儿说,她曾经带父亲检查过,结果是有些抑郁、焦虑,并没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她以为并不严重。
【鉴定】
同屋老人为器质性精神障碍
案发后在对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李某曾有一次承认自己用棍子打了刘某,原因是对方晚上在屋子里走来走去,影响了他睡觉。但大部分供述中,他表示不知当晚发生的事情。
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鉴定,刘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认定,刘某的死是被李某殴打所致。但经鉴定,李某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受审条件。目前,李某被监视居住,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仍在侦办中。
刘某子女讲述,他们暂时将父亲放在敬老院,原本打算很快就将父亲接走,没想到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他们认为,警方已经认定父亲的死亡是李某造成,敬老院管理不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及其女儿的代理律师称,截至目前,警方仍在对案件进行侦查,李某目前也仅是犯罪嫌疑人,案件仍没有明确结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的民事赔偿,应该待刑事案件办结后再行审理。
敬老院则称,事故发生后,敬老院做了部分工作。敬老院和李某不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敬老院为每位入住老人都配备了呼叫器,护工王先生称,如果有突发情况,老人按响呼叫器,他手中的设备就会有显示。
但事发突然,刘某并没有来得及按响呼叫器。对于这种突发事件,敬老院表示他们也无法预测。
■ 说法
敬老院责任如何认定?
老人在敬老院受伤或死亡后,责任如何界定?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万臣表示,对敬老院的责任认定,过严过宽都不合适:像普通民事案件那样追究民事责任,过严地要求敬老院担责,会造成其维护和经营困难;但如果过于宽松,又会造成其疏于管理,从而造成更多的突发事件。
他表示,敬老院的责任问题,首先,在老人伤害或死亡事件中,敬老院如果存在故意的情况,那么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如果出现重大过失,诸如疏于管理、没有安全提示或者对有危险倾向的人员没有隔离等,则要按照程度进行赔偿,具体程度由法官裁量。
如果敬老院存在一般过失,比如由于无法实现一对一看护,老人出现跌倒、被噎住等致伤致死情况,则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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