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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需要驱逐“劣币”

2015年10月2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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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观察

  在大量拥有牌照的机构中,许多业务规模较小、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内部控制也较弱,由于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整个市场呈现“鱼龙混杂”的状况。

  据媒体报道,央行网站显示,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益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已于2015年10月8日被央行注销。这张原本2016年12月21日才到期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提前结束了它的生命。

  在浙江易士之后,这是又一家受到严厉“惩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从央行屡屡出手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整顿格局已经逐渐拉开,未来这一市场的规范发展成为重要主题。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潜力,依托的是全球非银行支付迅速增长的背景。与此同时,需要明确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准确内涵,与国外还有所差异。一方面,国外可以进行对照参考的所谓“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是属于被纳入既有的金融机构体系,如欧盟所规范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或者作为非存款类实体企业,如美国所定义的“货币服务机构”。应该说,这些非银行机构大部分都是从原有金融与支付服务体系中逐渐衍生出来的,如传统的货币汇兑机构,同时也逐渐趋于发展饱和。而基于电子商务成长起来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1998年PayPal的出现为代表,此后便成为近年来非现金支付工具提供者的主流。

  另一方面,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大多是直接依托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壮大起来。就支付功能本身来看,与网络经济活动相关的非银行支付,是最具生命力和成长性的。与此同时,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国外市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活下来的非常有限,并没有我国这样庞大的支付机构数量。而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在飞跃式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需要承认的是,各国对类似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管理都比较严格。一方面,监管部门对这类机构往往都有准入牌照,并且有相对严格的日常动态监管。例如,在美国,对于货币服务机构的沉淀资金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其规模太大,则被监管者视为系统重要性机构,并需要进行压力测试,甚至提高监管标准。另一方面,许多支付机构自身也会主动限制业务风险。如倾向于小额支付,设定限额;或者避免介入某些违规支付交易领域,如网上赌博、色情、毒品等。在趋利避害的市场机制下,这种主动性并非是企业自己形成的,而是在其所处制度规则体系引导、市场竞争环境下,所长期造成的结果。

  由于过去的制度环境相对宽松,我国第三方支付近年来的功能逐渐多样化,除了支付之外,逐渐涉足到其他资金配置、风险管理等金融领域,这样的角色快速转换,容易出现很多问题。 在大量拥有牌照的机构中,许多业务规模较小、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内部控制也较弱,由于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整个市场呈现“鱼龙混杂”的状况。同时,如此数量众多的支付机构,似乎也不符合互联网时代零售支付市场的规模化、跨地区的特征。

  因此,下一步的支付市场监管与制度完善重心,在于更好地实现市场的重新整合,促使“良币”驱逐“劣币”,针对不同机构实施分层监管。对于真正能够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互联网+、改善老百姓支付体验的优秀企业,依然给予足够的创新与发展空间。

  □杨涛(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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