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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录用残疾人

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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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很难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10月26日,高位截肢的吴洪飞出现在山东省人社厅新进人员见面会上。与其他26名新进人员不同,吴洪飞坐在轮椅上。谈及这些年的公考经历,吴洪飞感慨,一半都是到了面试环节“见光死”,这次能被录取“很激动,也很幸福”。

  作为一名残疾人,吴洪飞能考上省属事业单位,实属不易。吴洪飞自从2010年从青岛大学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参加过十几次公考,一半都是在面试环节被拒。本次若不是面试官和用人单位坚持公平就业的原则,结果恐怕还会和以前一样。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其中包括不得歧视残疾人。不过,虽然法律保障,残疾人就业难问题却一直存在。据统计,我国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残疾人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很难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实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数量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更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歧视残疾人,并规定用人单位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理应带头遵守法律,真正将残疾人的权利从纸面上走出来。无腿小伙当上公务员,他的成功可以复制!

  □谢庆富(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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