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在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往往规模较小,资金量小,如果不允许其开展网络募捐,可能会提高其运营成本,不利于中小慈善组织发展。
日前,多次列入立法规划的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的这部法律草案,回应社会关切,对慈善的内涵、慈善组织、募捐、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等都作了较全面规定。
当然,立法过程本身是一个利益博弈和利益权衡考量过程。从一名参与者的角度来看,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尚需进一步论证和完善。
首先是关于慈善组织登记问题。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规定设立慈善组织要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形式。但是,有一个问题实际上并未作清楚的规定,就是慈善组织登记是否是区别于现行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一种新形式的社会组织登记形式?
如果不是一种新形式的社会组织登记,那就意味着一个慈善组织要进行两次登记,先要依据基金会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然后再依据慈善法登记为慈善组织。这种“双重登记”模式是否科学,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是一种新形式的社会组织登记模式,则需要厘清其与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关系。
其次是募捐的资格和地域限制问题。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也只能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发布募捐消息。在募捐市场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对募捐作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要求慈善组织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募捐,是否科学,却值得讨论。
这一规定,可能会对所有慈善组织活动带来不便。比如,在北京市东城区登记的慈善组织,如果在北京日报发布募捐消息,就会违法,显然不是太妥当的。另外,法律草案要求慈善组织只有成立满2年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但对许多慈善组织来说,刚刚成立时是最需要资金支持的,不让其募捐,意味着其难以开展活动。
再次是网络募捐问题。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规定,只有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网络募捐。这意味着,大多数慈善组织都将无法开展网络募捐,或要受到较多的限制。事实上,网络募捐可能是成本最低廉、效率最高的募捐,在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往往规模较小,资金量小,不允许其开展网络募捐,可能会提高其运营成本,不利于中小慈善组织发展。而且,这一规定也不符合“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规律。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网络募捐监管,另一方面也有必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开放网络募捐资格。
□鲁舜(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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