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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规范深海海底资源勘探

违法勘探、开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造成海洋环境破坏的,最高拟罚100万元

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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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2日,山东东营,海洋石油船舶中心进行海洋应急演习。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图/CFP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30日开始审议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该法律草案旨在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能力,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

  勘探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前需申请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指出,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公约,我国即成为缔约国。到目前为止,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律。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尽早完成立法工作。

  草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包括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等。获得许可的申请者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

  草案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年度投资情况等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推进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

  草案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提升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草案提出,国家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推进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等活动提供船舶、装备支持和专业化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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