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拟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开展慈善活动;3月5日拟定为“中华慈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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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慈善法(草案)》,其中对“谁有资格发起公开募捐”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非慈善组织的媒体、公益组织、个人发起募捐,拟被列为违法行为。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快速,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可与此伴随的是,郭美美事件、嫣然基金事件等丑闻以及诈捐、骗捐、被募捐事件接连发生,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制定一部“善法”。
早在2005年,慈善法起草就已提上日程,直到昨日,历时10年的《慈善法(草案)》终于面世。草案从法律层面,对于何为“慈善”给出法律定义,并针对诈捐、骗捐、被募捐等社会问题制定了惩戒性措施。
此外,草案拟将每年3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焦点1】
媒体公益组织发起救助或违法
哪些活动行为属于“慈善活动”?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做出明确界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慈善有广狭两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等。
草案明确,五大类非营利性活动属于慈善活动,其中既包括扶贫济困、救灾,也包括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活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方面的活动。
此前,一些并非慈善机构的媒体、公益组织,曾多次发起救助等慈善活动。按照《慈善法(草案)》的规定,这种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有资格开展救助等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定义为“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此前成立的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草案言明:“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
此外,按照草案要求,慈善组织如连续三年未从事慈善活动,应终止。
【焦点2】
区县慈善组织网络募捐拟指定平台
互联网兴起后,“互联网募捐”成为公开募捐的主要渠道之一。草案对“互联网募捐”的载体作出了规范。
草案提出,合法慈善组织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起公开募捐,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起非公开募捐。发起公开募捐时,可以借助互联网。但是,慈善组织如果是在设区的县或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那么其募捐应在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进行。
也就是说,在区县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其互联网募捐不能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必须以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为载体。
草案还对公开募捐作出了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开募捐应在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范围,不能超过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区域。
【焦点3】
慈善组织每年应公布审计报告
“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强化信息公开”,王胜明表示,草案设置专章,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作出一系列规范。
按照草案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政府也应建立或者制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慈善组织的奖惩情况等。
此外,慈善组织每年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物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也应及时公开,如果募捐周期、慈善项目运作周期超过六个月,则至少三个月公开一次。
【焦点4】
明确慈善活动能享受税收优惠
开展慈善活动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此系慈善法的关注焦点。
草案提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以及接受慈善捐赠或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但是,对于慈善活动的具体税收优惠幅度,草案未作出具体规定。
对此,王胜明表示: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尽可能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
草案还提出,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时强调,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相关规定
变相摊派捐赠任务最高罚款10万元
对于骗捐、被募捐等社会问题,草案制定了如下惩戒措施。
骗捐
●此前曾多次发生骗捐案件,例如以孩子治病为名筹款,但善款并未用到孩子身上。对此,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责。
“被募捐”
●对于“被募捐”现象,草案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可被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侵占慈善财产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私分、挪用或侵占慈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诺而不捐”
●此前曾发生个别社会名人“诺而不捐”,承诺捐款却未兑现,以及“多说少捐”等事件。对此,草案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不过,如果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那么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善款再投资
●慈善组织如果将善款再投资,是否合法?对此,草案提出,慈善组织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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