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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分级制”当考虑允许同级联动

2015年11月01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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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30日,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上述规定等于对慈善组织实施了一种划片募捐、分级募捐的管理,意即草案可能不支持县级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向省级上升渗透。分级制有利于明确当地民政主管部门的权责范围,却弱化了地方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这未必有益于慈善事业良性发展。

  我国慈善事业经过多年实践,为慈善组织的管理积累了丰富经验。比如,当前大量地方慈善组织都已在自己网站上有了募捐功能,并做出了不少成绩,他们应受到保护。而以注册地的行政级别来限定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募捐,则会令大量地方慈善组织受影响,其活动和发展势必受制约。

  慈善不分等级,地方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理应得到肯定。带有明显“计划”思维的分级制,在弱化其法律地位的同时,也弱化了其社会责任。虽然鼓励社区和基层慈善是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让慈善资源沉下去,让更多身边的困难群体受益,更是地方慈善组织发挥公益功能的必然选择,但分级制的实行,势必加剧慈善资源上下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再者,公益募捐受人口、慈善意识、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当募捐资金无法满足困难群体需求时,慈善组织必将陷入困顿。

  因此,在建立分级制管理时,法律应当允许地方慈善组织在同级之间联动、互助,建立信息对接平台。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平台,这为同级联动和对接提供了基础。分级管理,但慈善募捐行为不受区域限制,这样才能确保正当慈善行为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价值。

  □范军(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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