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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不宜堵塞社会自救渠道

2015年11月02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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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慈善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让更多需要帮助者得到帮助,而不是压减“社会自救”的空间。社会组织、个人不得公开募捐,显然值得商榷。

  假设,某一天,在秋风萧瑟的街头,一个柔弱的女孩胸前挂着“卖身救父”的牌子向社会求助,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或是,怀疑这是不是真的。现在,我们继续假设,这个女孩的情况是真实的,然而,接下来的问题,不是你要不要帮助这个女孩,而是今后这种做法可能是不允许的,甚至是违法的。

  因为,按照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慈善法(草案)》的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这意味着,如果这一条款获得通过,大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媒体,都将不得再开展公开募捐。

  显然,这一规定获得通过,法律将为这个走投无路的女孩,关上冰冷的大门。

  《慈善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无疑是为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规范目前慈善领域的乱象。

  时下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募捐门槛低,很多人、组织可能仅凭着几句煽情的片面之词和几张照片,就能发起募捐活动;而其善款流向,也动辄因私人化操作而缺乏透明。之前的安徽利辛女子“狗咬骗捐”事件,就是网络骗捐的典型例子,这些案例,极大地透支了社会信任成本,也使得很多个人求助型网上募捐陷入窘境。

  对慈善领域出现的诈捐骗捐之类乱象,进行立法规制,有其必要性。但为了避免这些乱象,而禁止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公开募捐,实际上就剥夺了社会乃至个人自救的权利。

  要知道,自救是人们天然而古老的权利。当一个人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之后,与之相关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个人向社会公开募捐,往往成为其最后的手段。说实话,在生死困境面前,所谓的违法还是不违法,已经没有什么意义。这样的禁止或限制,也就没有什么价值。

  不能不说,这一权利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从有公募权的慈善组织获得物质帮助。

  事实上,在慈善组织尚不发达的当下,很难说,目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能够满足社会救助的需求。何况许多慈善组织都有规定救助领域,需要专款专用,不能随意挪用资金用于其他救助,也导致部分求助者求助无门。如果就此把社会自救的渠道堵死,恐怕只会让一些公益组织,因为募捐权的垄断而坐享其成,甚至有可能滋生单纯依靠管理费抽成而活着的“寄生”慈善组织。

  本质上,慈善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让更多需要帮助者得到帮助,而不是收窄资质口径,剥夺“社会自救”权利。社会组织、个人不得公开募捐,显然值得商榷。

  至于对个人、社会组织募捐,慈善法规可以规范,也要有所区分。比如,个人和社会组织就不宜等同管理。而打击慈善欺诈乱象,可能还不仅仅依靠立法,同样关键的还包括执法。对那些打着慈善名义的行骗,若涉嫌犯罪,该追究刑责就追究刑责。

  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一部《慈善法》,不过,相关立法也不应与宪法以及公民正当的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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