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语良言
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列举的处分方法,都没有“罢免、免职”的明确规范。因免职缺乏明确的程序,用起来就比较自由灵活。
近日,浙江省安监局发布了《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7·4”厂房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定性为“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22名涉事官员被处分。
根据刑法和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温岭厂房坍塌事故”中14死33伤的后果,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直接责任人员徐某某、戴某某理当受到法律的惩治。另外22人所受到纪律处分,其依据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属于行政问责的范畴。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党纪与国法的关系上,强调“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10月21日修订更新的《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显示了这一内涵。一方面,它删除了与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对党员涉嫌犯罪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另一方面,对达不到犯罪程度但违反党纪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纪律制裁措施。
电影《烈日灼心》中,有句台词“法律是人性的低保”。这似乎可从侧面解释纪律处分被广泛运用的缘由。法律规定的是最基本的行为底线,而对于党员、官员来说,需要遵守的纪律应当是一根定在法律之前的红线。
乍看起来,法律与纪律并行不悖,似乎是一个完美的事故处理模式,但制度设计的美好在现实中未必能够如愿。事实上,党纪政纪处分如何发挥其最大的功效,怎样处理纪律处分与法律制裁的关系,为什么在法律与纪律双管齐下的严厉追责下,安全生产事故依然层出不穷?这些都是我们不能不思考的问题。
不可否认,党纪与政纪处分都是“自上而下”的问责,对于事故的调查与追究都发生在内部,发生在体制内的问责机制难保责任得到真正的落实。封闭的问责机制还容易招致民众生疑。网络上就曾出现过著名的“35人定律”,因近年来多起事故死亡人数恰好为35人,怀疑官方公布的死亡人数不真实。这种臆测至少反映出,有些时候行政问责在民众中缺乏足够的可信度。
再拿免职来说,目前,免职在事故追责中运用广泛。但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列举的处分方法,都没有“罢免、免职”的明确规范。因免职缺乏明确的程序,用起来就比较自由灵活。当场罢免或是调查后罢免亦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时候“免职”成了“平息民怨”的权宜之计。更有一些被免官员在风头过后换上另一顶乌纱帽。如此一来,纪律处分不仅没有成为对党员、官员严格要求的红线,反而成为个别人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事实证明,在重大事故面前,一旦多名领导落马,公众的注意力很容易被吸引,事故的法律问责和司法进程则被官员下课的欢呼声所淹没。这说明,民众的法治意识还亟待加强,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亦有待培养。特别是在两种处理方式并行不悖的情况下,法律更应当成为全体民众包括广大党员干部最普遍的行为规范。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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