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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法律思维看待方方败诉

2015年11月06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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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是公众都愿意相信并支持方方,但在具体的司法判决过程当中,亦要遵循法治思维,恪守“疑罪从无”的原则。

  11月4日,诗人柳忠秧诉湖北作协主席、作家方方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有了结果。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为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柳忠秧“把所有评委搞定”,判决方方立即删除侵害柳忠秧名誉权的两条微博及评论、转发文字,在其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并向柳忠秧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文坛黑幕,历来饱受公众诟病,而方方又多次以“刚正不阿”的形象示人,颇得舆论好感。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判定方方败诉,很多人表示难以接受。但这能说法院判决不公吗?还真不能。

  就该案来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方方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公开信中的内容属实。但从法院判决来看,方方提供的证据是什么?是“多名证人的书面证明”,而且这些证明的出具人还均未出庭作证。具体到司法实践过程当中,这样的证据缺乏说服力。

  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在实际操作中,证人的书面证明取得合法性则离不开两个前提:一是提交书面证言须事先经法院许可,而不是事后追认;二是由证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而不是假当事人之手提交。而在此案中,是由方方本人出具的证人书面证明,显然不能被法院认可。

  另外,关于举办研讨会时,柳忠秧是否已经知悉评委名单的认定,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方方亦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而仅仅是提交了柳忠秧举办研讨会的新闻报道,这亦不能够坐实公开信中的内容。单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方方所提供的证据,还真不够充分。

  就此而言,公众对法院的判决,应摒弃情绪化认知,而回归到法律层面。就像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尽管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是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妻子,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最后也只能看到他被无罪开释。同样的道理,即便是公众都愿意相信并支持方方,但在具体的司法判决过程当中,亦要遵循法治思维,恪守“疑罪从无”的原则。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从这个层面说,方方败诉后表示“坐牢也不道歉”,就有些意气用事。既然方方要选择上诉,就需要拿出充足的证据,让被告人无话可说。而对于围观的公众来讲,还请抛弃个人好恶,将该案放置于法律的框架内来打量。毕竟,舆论的支持,无助于真相的厘清,也不会给证据加分。

  □张松超(华中科技大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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