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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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个案中保障媒体舆论监督权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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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司法公正与正当舆论监督,本质上殊途同归,都是捍卫社会公义。法律保障媒体监督权,其实也是在助推法治本身。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世奢会”)诉新京报社侵犯其名誉权案,在北京三中院二审宣判。法院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

  涉事法院二审作出的终局判决,无疑宣告着,这起聚讼多时的名誉权案件在法律层面得到廓清。此前该案一审时,因匿名消息源问题引发控辩双方激辩,一审判决结果也引发不小争议;如今相关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厘清了是非,也打消了很多人对“损害舆论监督权”的担忧。在网上,该判决结果及判决书相关表述也广受认可。

  从相关判决书看,它依循的法律纹路、确立的很多原则,都严格遵循了法治精神,对今后类似讼争解决不乏参考价值。比如说,在名誉权诉讼中,对于新闻报道中引用的爆料是否为虚假信息,应正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判断;批评性报道具备事实依据,即便其用语尖锐,不能否定其写作目的的正当性。这些无疑有助于廓清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边界,也能避免以滥用诋毁名义或在举证责任错位中,影响媒体正常监督。

  拿前者来说,判决书中写道: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责任属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在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方面,报道失实是提出名誉权侵权主张的一方所需举证证明的。也就是说,要起诉新闻报道侵权自身名誉权,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身有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实践中,媒体有对信源进行注意核实的义务,这是新闻操作规范维度的要求。但若因信源引起讼争,原告要起诉媒体援引的单一爆料信息失实,那也需要自己提供能证明其不实的证据。

  就后者而言,判决书明确: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以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以此获利的社会主体,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还指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记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通过对媒体批评监督责任范畴的界定,对“批评性文章”含义的重申,对涉讼文章写作目的正当性判断依据的厘清,这也保障了其合法舆论监督的权利。

  舆论监督权,本是媒体权利与尊严的支点,其本质就是公民诉求的媒介表达,只要它遵守了“依法”原则,就应得到法律普遍保护。即便会有“批评性报道”,也无损其权利分量,也应得以充分保障。实质上,媒体在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被监督对象进行调查、批评无涉侵权,包括对可能负有责任的公权机关有“无过错怀疑权”,是国际惯例。而今,该案终审判决捍卫了该原则,也在是非明辨中实现了个案正义。

  要看到,无论是从案件整体影响,还是从意义指向看,该案的范本价值都溢出了个案本身,而已成关乎所有媒体能否正常行使监督权的典型案例。对其如何判决,也会影响到社会对知情权监督权兑现的信心,还有对法治的信仰。而该案的最终判决,以法律为准绳,捍卫了社会公正,也为今后此类纠纷处理提供了判例标杆。

  说到底,司法公正与正当舆论监督,本质上殊途同归,都是捍卫社会公义。法律保障媒体监督权,其实也是在助推法治本身。

  相关报道见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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