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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新京报侵权案世奢会终审败诉

法院认定新京报社无不实报道,属正常舆论监督;驳回“世奢会”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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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5日刊登报道《“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
2012年6月15日刊登报道《“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

  昨天上午,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与新京报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三中院宣判。

  二审法院认定新京报社无不实报道,法院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

  对“世奢会”调查具备事实依据

  2012年5月,有网友在微博上对“世奢会”提出质疑,引起关注。此后《新京报》经过调查于2012年6月15日刊登报道《“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引来官司。

  二审判决认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并以此获利的主体,一般社会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式报道符合公众利益需要,由此形成了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责任。

  判决称,世奢会自称是一个全球性的非营利性奢侈品行业管理组织,以其名义联络外国使节、政府组织并开展奢侈品排名、企业授权、组织奢侈品展会,同时主动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影响与奢侈品相关的社会意见及公众言行,从而进入公众视野,新闻媒体有权利亦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监督。

  判决认为,通读文章上下文并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争议文章对世奢会现象的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作者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文章不构成对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

  文章内容不构成诋毁侮辱

  针对文章所写内容,法院表示,争议文章对中国注册的世奢会网站、世奢会的域外注册信息、组织性质、组织规模以及在其他国家是否有代表机构等涉及世奢会“真实面目”的内容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提出质疑,其质疑并非空穴来风。

  法院认为,新京报记者在调查基础上提出“顶着世界名头”、“打着协会旗号”、“山寨组织”的质疑应属合理。且记者就其质疑亦征询了世奢会(北京)公司副总经理毛欧阳坤方面的意见。总体上,文章结论具备合理依据,不构成诋毁侮辱。

  最终,三中院认定一审判决结果不当,撤销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全部诉讼请求。

  ■ 回顾

  “世奢会”诉讼始末

  ●2012年5月 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真名吴东)在其微博上对“世奢会”提出质疑,引起关注。此后《新京报》经过调查于2012年6月15日刊登报道《“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

  ●2012年6月15日 “世奢会”向北京警方报案,控告网民“花总丢了金箍棒”向媒体爆料虚假信息公开信损害商业信誉、实施敲诈勒索,2012年8月23日,北京朝阳警方受理此案;2012年9月1日,正式立案侦查。

  ●2013年4月15日 世界奢侈品协会、世奢会北京公司、首席代表,分别将涉嫌侵害名誉权的《新京报》及其网站告上法院,要求头版公开进行赔礼道歉。

  ●2014年2月26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京报社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判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在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一审宣判后,新京报社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2015年11月9日 北京三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全部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 林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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