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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称六成意见支持专车司机持证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车和专车文件征集意见结束,过半意见支持专车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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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郭超)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于11月9日24时截止。

  一个月时间,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

  这5929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专车车辆准入等12个方面。其中,六成意见支持将专车纳入出租车管理;52%的意见认为专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61.5%的意见认为专车驾驶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将在全面梳理、分类汇总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对其中的合理化成分一定会充分吸收,作为完善政策的有效参考。

  焦点1 

  专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

  不应纳入管理(326条)

  应纳入管理(497条)

  1、应纳入管理

  理由: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必须纳入政府监管。

  2、不应纳入管理

  理由: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焦点2

  专车车辆应定义何性质?

  创设新的车辆性质(27条)

  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0条)

  不应登记为“出租客运”(379条)

  1、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理由: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报废年限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2、不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理由: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

  3、应创设新的车辆性质

  理由: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焦点3

  专车驾驶员需持证上岗?

  其他(13条)

  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66条)

  应取得从业资格证(126条)

  1、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理由: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缺乏公信力;驾驶员无序进入,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

  理由: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而且网约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的审核已形成一定体系;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由乘客决定,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焦点4

  专车能否给补贴和优惠?

  其他(12条)

  支持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87条)

  反对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53条)

  1、支持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

  理由: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2、反对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

  理由: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焦点5

  私家车合乘是禁还是放?

  应禁止合乘(38条)

  应发展合乘(167条)

  1、应发展合乘

  理由: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允许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分摊出行成本,也方便群众出行;细化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与非法运营行为的界限。

  2、应禁止合乘

  理由:合乘与客运服务的界线难以准确界定;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

  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97条

  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1022条

  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362条

  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535条

  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1020条

  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205条

  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及燃油补贴政策361条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644条

  驾驶员权益保障242条

  加强打击非法运营176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205条

  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1060条

  征集意见分类

  意见对政策制订有何用?

  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程序上并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采纳并付诸文件的修改。哪怕是一条内容,很多人不同意,如果起草部门认为合理也可以不做任何修改。这在程序上和合法性上都没有问题。但涉及面较广的公共政策,一般都力求达到最大化的社会共识,所以牵头制定部门一般会对争议较大的部分进行重新审视甚至修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征集结束后何时会实施?

  交通部可以将这些意见汇总转到其他部委继续研讨,正式实施前如果有较为重大的修改,还应将修改意见提交到国务院法制部门。接下来的过程可以不用大范围的公开征集意见。待最后修订后,由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部长签署发布。一般的政策会在征求意见一个月后正式公布实施,但对于问题较复杂、争议大的政策也有可能暂缓实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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