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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被盗刷4万 银行被判担全责

及时证明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刷卡地成关键;法官提醒,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尽快挂失、报案,并证明真卡与本人未分离

2015年11月1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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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未离身,卡里的钱却在异地被人盗走4万。北京市民苗巍(化名)今年5月收到银行12条短信提示,发现12笔ATM机交易。因该卡一直在本人手中,苗巍马上报警并紧急挂失。经核实,上述交易均发生在广东茂名市。苗巍向法院起诉银行索赔。近日,记者获悉,北京三中院终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苗巍损失。

  卡未离身却异地被刷4万元

  2012年,苗巍在北京农商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今年5月30日凌晨4点,其收到银行12条短信提示,发现有12笔ATM机交易。因该储蓄卡一直在本人手中,苗巍马上报警,并拨打客服电话紧急挂失。经向银行核实,上述交易均发生在广东省茂名市。

  苗巍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致其银行卡被盗刷,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4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银行答辩称,本案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审理,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储蓄卡为凭密交易,只要密码输入正确,即认定为本人行为。银行认为苗巍存在泄漏密码的情况,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承担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通过ATM机、POS机交易系统多次交易,说明被告制作的银行卡存在真伪不能被ATM机和POS机识别的缺陷,被告未能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也无证据证明苗某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情况,故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11月11日,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经庭审,法院认为,苗巍在权益受损后,立刻电话挂失,并携带银行卡到自己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广东茂名的关键证据。最终,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银行承担苗巍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

  ■ 提醒

  账户有异动,怎么办?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示称,近两年,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包括信用卡和储蓄卡。银行卡被盗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丢失、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的盗刷行为;二是不法分子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银行卡号、密码,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的情形。对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是真卡还是伪卡的认定。

  在真卡交易情况下,由于发卡行的银行卡章程、领用合约等法律文件中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规定,由于持卡人的原因导致他人获取了银行卡和密码,持卡人卡内资金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而在伪卡交易情况下,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则需要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法官提醒市民,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有三个“尽快”:一是应当立即致电银行客服,核实账户异常变动的原因,立即办理临时挂失。

  二是应当尽快到最近的ATM机、银行营业场所或者大型商场,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真卡与本人未分离。

  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及时的挂失和报案,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林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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