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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子丹名誉案胜诉 历时两年获赔五万

甄子丹诉内地导演檀冰侵犯名誉权,法院判令檀冰公开赔礼道歉

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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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甄子丹起诉内地导演耿卫国(又名檀冰)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开庭审理,甄子丹与檀冰均到场。左图为檀冰。图/CFP

  因电影《特殊身份》,内地导演耿卫国(又名檀冰)与香港男星甄子丹发生纠纷,檀冰于2012年5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了一系列针对甄子丹的言论。2013年,甄子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檀冰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500万元。

  昨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檀冰构成名誉侵权,支付甄子丹精神赔偿5万元并书面在媒体致歉。

  檀冰与甄子丹纠葛缘起三年前

  功夫明星甄子丹与导演檀冰的“纠葛”起源于三年前,当时在爆出《特殊身份》剧组甄子丹与赵文卓不和传闻后,檀冰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甄子丹利用强权导致他倾家荡产、电影梦破碎,事后他将发言上载至实名微博。

  2013年,甄子丹针对上述言论向海淀法院起诉檀冰。甄子丹诉称,其从1982年开始从事电影工作,出演多部电影。2012年初,甄子丹应星光灿烂香港国际传媒有限公司邀请出演《特殊身份》。2012年4月以来,被告耿卫国(檀冰)多次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网络博客、新闻媒体等途径发表不实信息,公开散布针对甄子丹的不实言论。

  甄子丹诉称,檀冰在报刊、网络媒体中公开散布捏造的、虚构的针对他的不实言论和谣言,污蔑其“利用强权迫害檀冰,致使檀冰倾家荡产”,并无端指责他“随意炒监制、炒演员、炒剧本、炒导演、炒投资人、炒项目”;污蔑他“拒绝返还1500万元片酬”和“拒绝办理解约手续”、“侵吞其数百万元(或三千多万)投资”、“抄袭檀冰的剧本”、侵犯檀冰著作权;甚至使用“霸占”、“强盗”、“强权淫威”、“丧失良心和道德”等带有贬义的词语辱骂、诋毁他。

  甄子丹追讨名誉侵权索赔500万

  甄子丹认为,檀冰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和人格,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檀冰立即停止侵害他的名誉权,并在各大媒体书面赔礼道歉;要求法院判令檀冰向甄子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

  檀冰辩称,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公开场合所述之情况均为事实。在他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甄子丹就已遭到诸多负面评价,网民对其攻击与自己无关。

  由于案件中涉及的一些证据还涉及其他诉讼纠纷,因此,审理历时两年多于17日下午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檀冰言论不实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卫国(檀冰)在不同场合和时间发表的针对甄子丹的言论构成对甄子丹名誉权的侵犯。耿卫国(檀冰)在传播其所称他人提供的与甄子丹相关的信息时,亦未经核实即在公共场合进行传播,其行为构成诽谤。

  最后,法院认定耿卫国(檀冰)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公开媒体上损害了甄子丹的名誉,造成甄子丹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甄子丹的名誉侵权。一审判决耿卫国(檀冰)在《南方周末》、新浪网向甄子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甄子丹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 焦点

  名人主张“名誉权”应如何把握?

  法院判决指出,因身处演艺界,演艺人员不能因存在部分负面评价,即认定贬低演艺人员的人格或职业道德。耿卫国(檀冰)所述甄子丹本人形象与其在银幕上塑造的英雄形象不符并无事实根据。

  其次,公众人物因其公众性和公共利益性,与一般社会公众应有所区分,其应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名誉损害予以忍受,此为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相对弱化。

  甄子丹作为公众人物,其应对舆论评价尽一定的恪守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弱化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仅在正当舆论监督和侵害名誉权之间发生冲突时适用,且该舆论监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批评、揭露的事实客观、真实;

  2、报道言辞不得使用具有恶意的词句,不得从人格上进行攻击;

  3、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侮辱或诽谤的主观目的。

  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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