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说税
改善居民收入分配,除了应将个人所得税收入专款用于救助最贫困人口外,还应在税制设计中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在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中合理分配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税收制度。人们期望个人所得税能够发挥出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良好作用。然而,实际上,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并未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甚至有研究认为个人所得税不仅没有改善收入的公平分配,反而恶化了收入的分配状态。要求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
目前,大多数的改革意见都集中在税制完善本身,而鲜有从收支相连的财政逻辑来思考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如果个人所得税是为了改善收入分配状况,那么应该将取得的收入用于何处?应该如何公平地在不同收入的纳税人之间确定负担?
按理说,征税总有目的,而且这个目的还必须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可。尽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关于此税开征目的的法律表述,但是大家似乎都认为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居民收入分配不公。既然如此,这种税的收入就应该用于我国最贫困的人群,而不是用于一般的公务开支。
最近,国家决定在2020年要彻底解决7000万贫困人口的宏伟目标,这需要一笔巨额财政资源。我们是否有可能把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全部用于实现这个目标呢?据查,201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7377亿元,如果按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计算,7000万人所需要的补贴总数正好是7000亿元,这样就能实现收支基本平衡。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收支对照,就容易使个人所得税显示出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具体含义和精准的资助对象,而不是笼统、模糊的“缩小收入差距”。
当然,改善居民收入分配,除了应将个人所得税收入专款用于救助最贫困人口外,还应在税制设计中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在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中合理分配税收负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立法实施以来,虽然有过多次修改和补充,但是分类征税的模式一直没有改变。早在1996年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纲要》中,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然而,面向这样一个目标的改革至今未有实质性推进。近期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大都围绕着如何推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虽然各有各说,但改革的共识正在逐渐形成中。
首先,要把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征收,而且由按月或按次征收改为按年征收;其次,对于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可以考虑合并征收,并由按次征收改为按年征收;再次,对于某些免税的资本所得,如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重劳动所得、轻资本所得”的问题。此外,随着综合课税制度的逐渐建立,一些与家庭相关的共同费用,如子女教育费、医疗费支出或者住房贷款利息等,也可能获得特别扣除待遇。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除了课税模式和费用扣除以外,还可能涉及税率的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所得类别分别设计比例和累进两种税率。随着分类与综合结合课税模式的推行,原来的累进税率可能在档次、级距和税率水平方面进行适当调整,总体税负应该保持平衡并有适当降低。
总之,本次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将会是变动幅度最大,因而也是影响最大的一次。我们期望在公平正义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引领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能够从支出用途的特殊安排和收入取得方式的改善两方面都取得成功。
□朱为群(上海财经大学税收系教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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