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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受贿案何以“搅动”刑事司法界

2015年12月0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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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语良言

  刑法的修正无法回避与旧法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九)对贪腐犯罪要求定罪要数额与情节并重,即除了数额以外,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因素都要加以一并考虑。

  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赵某受贿30万元,一审获刑10年,赵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赵某有期徒刑3年。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后,在何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北京法院作出的“试水”之判。

  一个级别和数额都不高的腐败犯罪的判决新闻引发了刑事司法界的刷屏,甚至专门有辩护人据此开始撰写辩护词。该案为何引发公众高关注度?这说明全社会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关注。

  其实,从修法目标来看,此次刑法修正案有关贪腐条款的变动,初衷是为了积极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新闻发布会上有这样的解读:“《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了中央有关任务要求。”所以,在刑事政策上,刑法修正的宗旨也并不意味着对贪腐被告人要“从轻”的意思。刑法修正案(九)倒是从多方面完善了惩治腐败的刑法规范,在制裁措施上还加大了惩罚的力度。

  再从法理来看,此次修法也不等于同等数额的腐败犯罪一定要比以前判得轻。以前的确是“唯数额论”,易导致对犯罪危害的判断过于局限贪腐数额,而且也难体现刑罚的个别化,所以,有必要加以修正。但现在,比较修正前后的规定,未必适用新法就轻。例如,拿最低档次的刑罚幅度来说,原来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而新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是说,对于贪污受贿五千元以下的,原来要求还必须“情节较重”才加以处罚,且处罚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后,却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是二选一,哪怕数额达不到较大,只要“情节较重”,也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即使就具体情况而言,本案从网上查阅的判决书内容看,亦未见被告人赵某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至少不完全符合修正后新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即“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此,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3年有期徒刑也明显偏轻。如果确有以上理由,二审判决书也应该着重阐述,写得清楚明白。

  诚然,刑法的修正无法回避与旧法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九)对贪腐犯罪要求定罪要数额与情节并重,即除了数额以外,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因素都要加以一并考虑。有的受贿行为可能仅仅只是个人获得了好处,未造成严重损失,有的受贿则相反,二者定罪量刑就要有区别。上述赵某一案,因赵某受贿可能改变全国性赛事的比赛结果,对体育比赛的公平性造成了恶劣影响,这倒是量刑时不可忽视的。同时,新法也不宜对以往的判决弃之不顾,不能让同样的犯罪,就因为“几个月的时间”而遭受落差很大的处罚。这既背离刑法的平等原则,亦有损司法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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