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运输毒品罪,一审二审均被判死刑;最高法方面称目前该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
新京报讯 (记者刑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处了解到,目前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
最高法院方面介绍,2014年1月22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广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广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接收了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其间,王广建提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一、二审法院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核查情况,严格依法作出裁判。
■ 回顾
该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
2012年11月,王广建和赵恩军受杜某所托,驾车南下去广东“拉货”。车行至大广高速汕头一服务区附近,王广建将杜某托运的“货物”放入车内。11月23日晚10时30分左右,两人在濮范高速范县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杜某托运的“货物”中,警方搜出8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7509.2克。
随后,河南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王广建死刑。
据央广网此前的报道,律师谢通祥表示,王广建的家人在最高法院已经核准王广建死刑时找到他。随后,谢通祥给最高法院打电话,申请暂缓执行,依据是一份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录音录像。
在接受采访中,谢通祥自称提交了《请求最高法院暂缓执行王广建死刑的律师意见书》,并称最高法院相关领导和法官经研究,认为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依法需要暂缓执行死刑。
但实际上,根据最高法昨日的回应,该案目前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法并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也就是说,此案还处于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对王广建案尚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最高法院院长尚未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从而也就谈不上执行死刑的问题。
目前尚不清楚谢通祥自称王广建死刑执行被暂缓的动机。
■ 释疑
什么情况下可暂缓死刑执行?
尽管最高法暂缓王广建的死刑执行被证明是虚假消息,但仍引发网友的好奇,什么情况下可暂缓死刑执行?
根据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
同年11月通过的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又增加了三种情况: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暂缓或核准不执行死刑的案例极少见。如曾备受关注的吴英案,因集资诈骗罪,吴英一审和二审均被判处死刑。2012年4月20日,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重审后,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也有暂缓死刑后继续执行的。2014年5月,惠州中级法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四次制贩毒品逾100千克、本应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刘文彪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法官暂停执行程序。不过在经过4个月的复核后,刘文彪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不实,不构成重大立功,遂作出继续执行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去年9月23日,刘文彪被执行死刑。(宗和)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