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在立案上一波三折,而今最高法直接进行立案受理,标本意义不言自明。
备受关注的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迎来新进展:据报道,该诉讼在经过宁夏中卫市中级法院以起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宁夏高院维持原裁定后,日前正式被最高法立案受理。
耐人寻味的是,就在该消息传出当日——12月4日也即“国家宪法日”,该诉讼发起者公益组织绿发会和新京报记者陈杰,因作为腾格里沙漠守护者获封“央视2015年度法治人物”。这与相关诉讼被最高法立案,客观效果上,都是基于法治视角对重大污染事件上社会监督的激励。
应看到,腾格里沙漠污染经曝光后广受关注。可在新环保法实施、立案登记制已落地的背景下,相关公益诉讼却依然在立案这道关卡上被几度阻截。更吊诡的是,从形式上看,中卫中院和宁夏高院不立案的裁定并不违法。中卫中院以绿发会章程中的宗旨等未写明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为由,认定其主体资格不适格,看上去,也与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的“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必须是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契合。
这还只是环境公益诉讼遭遇立案玻璃门的缩影。根据公开资料,截至目前,全国共提起40余起环境公益诉讼,约有半数未被法院受理。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因主体不适格,可在“不适格”背后,问题又并非这么简单。
本质上,诉讼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仅仅是环境保护的手段之一。新环保法虽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只有环保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限,政府始终是环境保护的最重要责任主体。大凡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相关部门的失职或不作为。
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即是如此。在媒体大幅报道、绿发会提起诉讼后,当地有关部门并未跟进执法,直到引起中央高层关注才开始回应。正因涉事部门放着执法权限不用,放任环境被肆意污染,才会有绿发会等选择公益诉讼这一最后的救济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除了周期漫长外,还需提起诉讼的主体自行收集大量证据。这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投入,还有环保、法律等专门知识;而即便赢得了诉讼,原告自身所能获得的收益也并不明显。正是这种“高投入、低收益”的公益属性,使得愿意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民间组织不多见。基于此,立法显然应鼓励和保护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而非进行各种限制。在这方面,最高法的相关做法,不乏标本意义。
最高法受理绿发会的申诉后,并没有简单地裁定中卫中院进行立案,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进行立案受理。这意味着该案将会由最高法直接审理和判决。我国虽然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最高法的判决对全国法院都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考虑到最高法具有制定和发布司法解释的独特权力,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法律条款作出扩大或缩小等变通解释,而腾格里沙漠污染又是具有环保史上有里程碑意义的“大案”,相信最高法通过相关公益诉讼立案上的一波三折,已看到现行法规、司法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设限中的不合理一面,并愿意采取措施破解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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