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与父母同住减税”初衷挺好,但可操作性仍旧存疑,或许可沿着减税方向,尽早按家庭征税。
最近有关减税的传闻不少:一则传闻是“房贷利息可抵扣个税”,这直接推高了股市中的房地产板块,有些正在还款期内的房奴和准备成为房奴的购房人,已在开心地计算抵扣的利好了。另一则传闻就是,与老人同住可抵扣个税。
该消息来自于深圳市民政局官网,12月8日,该网站挂出了《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这份“意见稿”提出,“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这一看上去还很“远”的减税设想,立马遭到了不少人的阻击。有反对者说,和父母同住不一定就是尽孝,不与父母同住也可以尽孝。这句正确的废话看似客观理性,但也难言建设性。
还有人重申“税收法定”原则,这种提醒当然必要,但在多数税种还没有实现“法定”的国情下,一听到减税就迫不及待喊“税收法定”,姿态有些难看。事实上,深圳民政部门只是就养老提出了一项工作规划,且该规划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地方民政局当然不是立法机关,也不是税务部门,无法自行确定征税减税事宜。但规划通过之后,“减税”设想完全可走立法程序,让立法机关来“法定”,而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是拥有包括特区立法权在内的多项立法权的。
多元化社会,人们对税负的感受或“冷暖自知”,有人“鸡汤”喝多了不知鱼之痛苦。而减税不减税,最好还是得由立法来说了算。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量,这两项涉及个税的税收减免,确有讨论的必要。比如,与老人同住可抵扣个税,那什么是“老人”?55岁以上,还是60岁以上?什么是“同住”?怎么检查一对夫妻与老人同住了多久?有没有天数限制?凡此等等,昭示着“与老人同住可抵扣个税”的可操作性仍旧存疑。
但既然减税是方向,又何必曲径通幽地规定“与老人同住可抵扣个税”?直接按家庭计征个税,诸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今年5月8日,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曾公开表示,下一步个税的改革方向就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对于个税的征税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也曾承认采用“家庭申报”较之“个人申报”更趋公平与合理,之所以仍要弃“家庭”而选“个人”,就是因为可操作性差——对纳税人的真实家庭信息不了解,税务部门担心可能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
随着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建成,高度信息化和便利的电脑查询功能,使得当初拒绝按“家庭申报”征收个税的理由,已经消失。都能实现“减税”,都能释放鼓励与老人同住的信号,也都照顾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不如尽早按家庭征税,更契合民意。
□王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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