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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院及药店取消资格审查

经办机构需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部门将抽查协议履行情况

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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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为)据人社部消息,该部近日下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年内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今年年底前全面取消资格审查

  《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意见》称,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将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人社部表示,未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

  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需评估

  《意见》提出,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保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制定医药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

  经办机构开展评估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

  同时,取消资格审查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如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

  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购买的医疗、药品服务范围等可在长期协议中约定;医药机构一段时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务量、付费方式、付费办法和标准、考核指标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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