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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铁路局补票规定 浙江消保委撤回上诉

实名制购票遗失后需另行购票,浙江消保委诉上海铁路局“霸王条款”;上诉期间双方达成谅解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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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就“公益诉讼第一案”,记者13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中获悉,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于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此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予以准许。

  此前,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今年1月30日,浙江消保委表示,该公益诉讼已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据介绍,裁定书称,起诉人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浙江消保委不服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期间,浙江消保委以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浙江消保委撤回上诉。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 新闻回放

  消费者购买了实名制的火车票,遗失后需另行购票。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该案也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

  ■ 链接

  长沙消费者何先生曾因实名制车票丢失被强制补票而把广铁集团告至法院,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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