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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人物”减刑公示彰显制度刚性

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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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对司法机关而言,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严格依照规定,将审理重点放到罪犯服刑的表现上,而不是其曾经的身份上。

  昨日,北京市高院对罪犯薄谷开来、刘志军减刑案的公示引发广泛关注。公示中分别提到,在死刑缓期两年期间,二人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故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并标明公示期限是从11月16日起至11月20日止。而据检索,北京市高院官网11月17日就刊发了该公示。

  薄谷开来也好,刘志军也罢,都是曾经的风云人物,其减刑也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虽然二人所犯之罪不同,但量刑均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只要在缓刑两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就应依照刑法第50条的规定,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由此可见,二人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享受的是法律硬性规定的、死缓罪犯均能享受到的红利,而非什么法外开恩。实质上,若死缓罪犯在此期间能够证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甚至还可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尽管从实体上探讨两人减刑的价值不大,但其程序价值意义却不容小觑:就社会影响而言,这两位坊间视野中所谓的“敏感人物”的减刑遵循严格对外公示的规定,或能在彰显相关制度的刚性外,也确立某种可资借鉴的范本。

  应看到,减刑、假释案网上公示制度在我国实行时间并不算长。前些年,因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机制漏洞,有权有钱的罪犯“以权赎身”“以钱买刑”的乱象频现。像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就是权钱交易后在程序上暗箱操作的结果。虽说2012年最高法出台了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明确了减刑公示制度,但也只是小范围地、在罪犯服刑地公示。

  针对某些减刑乱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意见要求法院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为重点,一律“网上公示、公开开庭、代表旁听、文书公开、违纪重罚”。同年6月1日,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正式实施,要求改听证办理为开庭审理,改监内公示为社会公示。

  如果说,将减刑收束到严格规范框架内,是从顶层设计层面对“减刑猫腻”严加约束,那无论是近年对不当减刑案的纠正,还是如今薄谷开来、刘志军减刑公示,都是在司法实践上捍卫着制度威严。

  当然,考虑到“敏感人物”减刑案通常更受舆论关注,在减刑公示时或许可在法院官网公示外,也通过公共媒体、官微等渠道对公众进行提醒,避免引来争议。薄谷开来、刘志军减刑公示期限过了,舆论才普遍留意到公示,这种时间差本可以消弭。

  说到底,有阳光,才无“暗箱”。而阳光化司法运作要抵达“看得见的正义”,应秉持“法者,平之如水”的精神。而今在薄谷开来和刘志军二人减刑案上,法院对二人的减刑公示和监狱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被公示,也是阳光司法应有的动作。对司法机关而言,落实司法实践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相关规定,就应保持这种公正态度,将审理重点放到罪犯服刑的表现上,而非其曾经的身份上。哪怕罪犯原来官位再高、财富再多,能不能减刑、假释,都必须提前公示、依法审理,该减刑的减到位,不该减的决不减,这不只是人权司法保障和司法公正的双重要求,更是社会各界的正义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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