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
新京报讯 (记者左燕燕)昨日上午,“天宁寺桥闯卡逃逸”案在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被判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其辩护律师表示,将和当事人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
套牌车司机闯卡逃逸撞警车
“把车熄火,下车,下车”,在交警警告声中,一辆红色奇瑞车从社会车辆包围中强行闯卡而出。今年3月8日,随着这段视频在网络风传,这起闯卡逃逸事件引发市民广泛关注。
事发当日,李某驾驶这辆套牌车,行至西二环主路天宁寺桥,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被交警命令停车检查时,强行闯卡。并在长安街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灯逃逸,又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截停,后弃车逃跑被抓获。
李某落网后,警方发现,他还是个被网上追逃的嫌疑人。去年2月24日,他因故与人发生争执,互殴中持啤酒瓶殴打对方致身体多个创口,鉴定为轻伤二级。
今年9月18日,李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被检方起诉,11月20日,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赔偿受害车辆损失可轻判
昨日上午,西城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9点30分,27岁的李某着白色T恤,在两名法警的伴随下走上法庭,面色黯然,不时转头望向旁听席的三名家属。
案件审理时,李某曾表示,闯卡因当时驾驶套牌车,遇到交警检查很害怕,“一时间懵了”,加上对周边不熟悉,才冲撞至闹市口、西单等地。
法院认为,李某以在城市道路上驾车冲闯关卡、冲撞拦截警车、冲闯红色信号灯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
鉴于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已经代其对受害车辆的车主进行了赔偿,并获得对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 释疑
1.为何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审法官孟丽娟:李某驾车闯卡、撞警车的一系列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刑法以重罪处罚。因此决定以后者定罪处罚。
2.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依据是什么?
孟丽娟: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是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所以依据刑法规定,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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