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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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费”应当收得明明白白

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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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公众并不反对收费,关键在于许多收费的政策制定要有严谨的程序,需要公众的讨论与参与,不能让收上去的钱成为一笔糊涂账。

  据报道,12月16日,上海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排污收费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不仅是形成霾和PM2.5的前提物,事实上它还会造成臭氧污染和形成城市光化学烟雾,研究证明,VOCs和PM2.5一样,是可致癌空气污染物。

  但对于VOCs的治理,一度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例如,近些年来曾被频繁报道,多地居民向环保部门举报周边企业有“异味”(主要成分为VOCs)污染,但查出异味的源头却困难重重。这些问题暴露出地方环保部门对VOCs污染源排查监控的盲点,以及治理力度的软弱。

  直到2010年,对VOCs的控制才正式列入国家防治议程,2013年,大气十条细化了需要控制VOCs的重点行业。而控制VOCs的排放,收费是不可或缺的办法。其实在上海收取“雾霾费”之前,有的城市就已经启动VOCs排放收费工作。高昂的排污成本,有助于倒逼企业的污染治理。

  不过,VOCs排放收费,目前还面临许多困难,包括,排放量的计量方式难以确定,有些像橡胶等的污染源不确定,怎么产生并不清楚。也因此,重点物质的监测方法难以制定;VOCs有关的行业标准太少,大量涉及VOCs排放的行业仍然没有覆盖到。

  更为重要的是,VOCs排放收费,会不会延续排污费的弊端。现实中,排污费在许多地方实际上成了“养人费”,一些环保部门甚至以污生财,放水养鱼。按法律规定,地方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应当上缴财政,用于环境治理,但实际上,许多收上去的钱被返还到某些地方环保部门,被用于造楼盖房,发工资福利。

  因而在排污费使用方面,上海市环保局也表示,排污费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按要求上缴国库,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该市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而接下来如何让民众相信这一点,就要从征收的规范以及账目明细的公开上多下工夫。

  另外,地方环保部门对于排污费的收取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其中蕴藏了不小的寻租空间。有的企业为了少缴排污费,向排污费征收人员行贿。导致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一些排污费征收人员“协商收费”,以及随意减免排污费。有的地方还出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任意削减企业排污费收取,甚至直接划定“无费区”。

  无论是此次上海制定的VOCs排放收费方案,还是其他地方已经执行的收费标准。VOCs排放收费标准都很高,赋予环保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都很大,如何规范收费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很长时间以来,一提到收费治污,往往会引起民意的反弹。其实公众并不反对收费,关键在于许多收费的政策制定要有严谨的程序,需要公众的讨论与参与,不能让收上去的钱成为一笔糊涂账。所以“雾霾费”固然应收,但首先要收得明明白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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