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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失踪19年曝光1天就找到”太蹊跷

2015年12月2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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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万分之一的“案件延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都不应出现。

  据报道,山东定陶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因案卷失踪导致该案二审从1996年一直拖到了2015年。在媒体曝光此事后,当地法院官微回应称报道次日就已找到该案卷宗。该案如今终于审结,但因离谱的办案过程,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起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搁置了19年后终于落槌定音,但终局性判决生效,却难为整起事件画上句号。在网上,舆论普遍跳出了对具体案情的评判,而是将质疑目光投向“案卷失踪19年,曝光1天就找到”的荒唐情节:为什么1天就能找到的案卷,却延宕了19年,让涉案当事人不断上访?若非媒体聚焦、曝光,还会有当地“高度重视、认真排查”吗,失踪的案卷又能找得到吗……

  案卷对法院审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0条也对上诉案件案卷移送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它若丢失,可能对具体案件走向产生决定性影响。若出现该情况,相应的补救措施显然应启动。就职能分工看,法院一般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负责上诉案卷移送工作,案件承办人员没及时移送案卷,立案庭应督促落实,更何况,该案一跨就是19年,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完善,找到或补齐相关资料有多难?

  可诡谲的是,该案案卷丢失问题久拖不决,媒体报道介入后,只用了1天案卷又神奇地“归位”了。当地法院称“原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可这只是一人责任心不够的问题吗?这种戏剧性情节,也让很多网民生疑:这到底是疏忽大意,还是存心为之?没办法,失踪19年跟1天就找到之间在现实逻辑上存在太大的断裂,难免给人想象空间。

  无论如何,该案都应有后续追责。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耐人寻味的是,当年该案书记员如今已变成涉事法院副院长。而法院书记员基本职责之一就是“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这也让人疑问:案卷丢失,他是否应担责?

  毫无疑问,该案对于案卷管理规范化是种提醒:如今随着司法公开平台和诉讼服务平台的建设,还有庭审电子档案数据库的建立,都可有效防止案卷遗失所带来的被动。在“互联网+”时代,法院应积极推进这些举措。

  但该案之所以广受关注,最重要的,还是其荒诞办案过程对公众法治信仰的刺伤。依法治国,必须体现在个案、细节践行上,哪怕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也要灌注法治正义的含量,而不容有任何敷衍塞责甚至徇私枉法,毕竟,万分之一的“案件延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尤其是这种离谱情节,更会在眼球效应中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在这方面,该事件可谓一本厚重的负面教材。

  □午光(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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