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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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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二审;拟规定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用于营利

  中国拟设友谊勋章 

  授予国际友人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王姝)除“共和国勋章”之外,我国国家勋章还拟增设“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二审稿提出了上述规定。

  友谊勋章可由国家主席直接授予

  一审稿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同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对此,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授予外国人的国家勋章应该与授予本国公民的国家勋章有所区别,建议对外国人单设一种勋章。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认为,对于授予外国人的勋章规定专门的名称是必要的。因此,二审稿规定:“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二审稿还新增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出售出租国家勋章不利于维护国家尊严

  一审稿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勋章、奖章、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勋章、奖章及证书虽然可以由获得者后人或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但不得买卖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认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是获得国家荣誉的证明载体,将其用于出售、出租等营利性活动,不利于维护国家荣誉的尊严,需要在法律上对勋章、奖章及证书的保存人规定相应的义务。因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此外,一审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建议,除了授予个人,草案还应该对授予集体单位国家荣誉称号作出相应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更多的是对获奖人士毕生成就或突出贡献的褒奖,对集体的表彰可以按照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和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此可不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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