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二审
民办学校拟改革分营利非营利两类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其中提出对民办学校进行改革,分成营利和非营利两类。
按照此前法律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此次修改后的法律在此方面有所放宽,“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
在学校的收费标准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则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修改后的法律对两类民办学校的扶持优惠等措施都进行了分别规定,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教育法此前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昨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表述为:“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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