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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乱象,问责须有“追溯力”

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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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对地方债务的监督与管控,是一个追溯、问责的过程,债务的问责要有“追溯力”。地方债务乱象与追责不力有很大关系。

  据报道,11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公布的《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地方债务增幅高达41%。

  诚然,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了“稳增长”,适度地进行财政刺激或许不可避免,但是,去年一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比上一年增加4.5万亿元。更为令人担忧的是,面对此等乱象,在新预算法和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已出台一年多之后,至今仍没有一个地方政府或地方领导因此被问责,这更为令人感到惊诧。

  事实上,对地方债务的形式管控,在新预算法和43号文里早有规定。但是,以事实观之,对地方债务的形式管控,并没有取得实际成效,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举债发放养老金。

  面对规范性制度出台之后,地方债务乱象仍然触目惊心,显然,当下我们极有必要进行反思。

  首先,对地方债务的定性,需要将更多的“变相债务”包括其中。比如,在近两年地方政府举债的常规通道受阻之下,部分地方政府尝试逆势创新,通过将地方财政与银行、国有企业等合作成立基金的形式进行变相举债,这类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行政色彩极其深厚,而我们对这种地方债务衍化出的新模式,需要有一定的提前思考。

  其次,尽快启动地方债务常态化的公开机制。比如,针对地方政府的负债额度、负债率、偿债率等,应该尽快让常态化公开机制运行起来。具体为,地方政府应定期主动上报上述信息。而审计部门则可在地方政府及时上报信息的基础上,第一时间进行审核,并在审核之后及时公开发布。

  而更重要的是,在此之外,对地方债务的监督与管控,是一个追溯、问责的过程,债务的问责要有“追溯力”。不能不说,地方债务乱象与追责不力有很大关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曾经强调,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针对地方债务乱象,详细的问责机制亦应尽快出台。比如,针对违规举债的额度、违规举债的使用情况以及违规举债对地方财政可持续性所造成的成果等,应该详细甄别、明确具体的问责标准。

  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债务问题短期之内不会暴露出来,而有些官员可能会在问题爆发之前,就调任他职。所以,地方债务违规的责任追究,也要有追溯力,可以把终生追责纳入进来。

  在我国经济调结构已明确进入爬坡过坎之际,对地方债务的管控需要尽快形成闭环模式,坚决遏制住地方债务乱象,才会让新经济时代早点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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