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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新规助推支付行业良币驱逐劣币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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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新支付技术变化非常之快,带来的支付产品和服务让人看起来“脑洞大开”,但背后的技术规则与标准,效率与安全的认定等,不是个别企业能够做到的,而需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来共同推进。

  在经过多轮征求意见之后,备受各界瞩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终于出台,通过在支付效率与安全目标之间进一步寻求平衡,将会促使重要性渐增、却又问题凸显的第三方支付市场,逐步走上“良币驱逐劣币”的健康发展轨道。

  《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对支付便利与支付安全的平衡点把握更加准确。

  与银行相比,支付机构给消费者带来的服务理应更加有效、及时和便利,但由于许多创新走到了监管前面,也在部分环节引发潜在风险,因此如何处理好效率与风险的“跷跷板”成为重中之重。对此,《办法》一方面围绕业务关系相对复杂的银行卡快捷支付,既设定了底线原则,又给予保障便利的、责权相称的弹性政策空间,另一方面针对基于支付账户余额的支付活动,按照实名程度从原有两类扩为三类,赋予不同的功能,并列出了相应的业务“负面清单”。客观来看,《办法》已在规范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对消费者支付便利的影响。此外,《办法》把支付机构分为三类进行差异化监管,充分落实了分层监管的基本原则。

  可以说,《办法》最终的目的就是通过推动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来加强支付层面的消费者保护,从而使公众享受既安全又便利的服务。

  在此基础上,加强消费者保护其实还有更多的提升空间可以探寻。在保护渠道上,现在已经有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在支付领域进一步落实,支付行业的违规违法活动会遭受怎样的处罚,这些仍然在制度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支付专业知识,消除概念误读和曲解,培育健康的电子支付文化也需要继续努力。

  在保护重点上,安全性仍然是毋庸置疑的焦点问题。公众最关注的就是“钱袋子”是否在支付活动中受损失;而所有人的行为在支付层面都留下信息,支付企业的信息采集有没有侵犯个人的权益,同样是很关键的问题。尤其是大数据时代,支付信息实际上牵扯到千家万户,需要规范这些信息使用的原则和边界。此外,因为新支付技术变化非常之快,带来的支付产品和服务让人看起来“脑洞大开”,但背后的技术规则与标准,效率与安全的认定等,不是个别企业能够做到的,而需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来共同推进。平台安全也需纳入保护的重点,即支付服务平台企业是否利用信息不对称,来做一些“灰色”的事情,是否有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如产品的霸王条款和捆绑销售等。

  最后是保护方式,无非是事先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保护。事先就是用制度和规则来做到效率与风险的权衡;事中的监督就是促进支付业务的公开透明,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动态监管;事后保护则是一旦出现支付服务的纠纷或投诉,如何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总之,《办法》使得支付消费者保护成为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起点,今后需要深入研究和准确界定这一命题,使得公众能够更放心地体验电子支付创新带来的好处。

  □杨涛(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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