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涉税额107.52万元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新京报记者12月29日获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此前对北京华科致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发现存在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税额共计107.52万元。
2013年10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线索对北京华科致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发现华科致远于2012年9月从柳河鑫瑞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取得3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41.88万元,税额合计58.12万元;于2013年3月从柳河旭东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取得3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90.6万元,税额合计49.4万元。华科致远将上述65份问题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进项税款,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共计107.52万元。
税务部门依法对华科致远进行处理,将65份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107.52万元;上述取得的虚开发票均不得用于列支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2.48万元,其中2012年调增341.88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5.47万元,2013年调增290.60万元,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款由企业在年度汇算时自行调整并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将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公安机关打击买方市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