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情妇和人合作开公司敛财;行贿者将现金装在水果箱、拉杆箱里赠送;收受财物价值1584万余元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情人接受贿款1500多万,昨日,记者获悉,原昌平区区长佟根柱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单独或伙同情妇敛财1584万
今年53岁的佟根柱是北京人,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间,佟根柱单独或伙同其情妇庞建贞(另案处理),先后利用担任昌平区委员会副书记、昌平区人民政府区长、昌平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北京中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史某、北京西三旗新龙实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宋某、北京龙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李某的请托,为上述公司牟取利益,并收受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584万余元。
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佟根柱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司法机关追缴了涉案钱款人民币120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佟根柱的家属代为退缴钱款人民币385万元。
主动投案 法院从轻判11年
庭审时,佟根柱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持异议。其辩护人表示,佟根柱收受涉案部分款项时,并不知对方有请托事项,因此属违纪行为。此外,在低价购房、收受相关钱款时,佟已调离昌平领导岗位,不具职务便利,不应认定为受贿。佟根柱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故建议法院对佟根柱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佟根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佟根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受贿款项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二中院一审判决佟根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
■ 揭秘
行贿者拉杆箱装500万送佟情妇
行贿者中港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证言显示,为让佟根柱帮其找土地项目,其请佟根柱在亚运村附近吃饭时,在停车场送给佟一个装有50万人民币的水果箱子。通过佟的介绍和运作,史某顺利取得北七家镇歇甲庄村的开发项目,还在与政府协调关系、办理手续上获得佟的帮助。
为运作上述项目,其还曾和庞建贞成立一家注册资金1000万的公司,庞建贞名义上占股40%,实际并未出过钱。
史某称,佟根柱调离昌平区后,有一次喝茶时提出,希望其与庞建贞的合作善始善终,别让庞吃亏。之后,史某经与庞建贞商量,支付庞1500万元后,庞退出公司。“我先把500万现金装在红色大号拉杆箱给了庞建贞,又从公司开了一张500万支票。实际给了1000万。”
史某认为,佟根柱安排庞建贞出面与其一起注册公司,就是想借项目获得利益。
他还称,庞建贞曾向其提出,佟根柱想以每平米3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当时市价万元的房子,考虑到佟虽调到市政协工作,但其在昌平和延庆仍有关系,因此同意并照办。后还是庞建贞出面,委婉地“索要”了39万元的高尔夫球卡。
对与史某的“交情”,佟根柱曾在供述中称,史某给其这些利益是对以前承诺的兑现。收受钱款、低价购房等都是对方主动提出来的,其没有主动要过。其把收到的这些钱陆续存到银行或用于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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