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违法犯罪与一般违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要区别对待。对没有涉嫌犯罪的,自然是按党纪政纪办事。对于已涉嫌犯罪的,就该法办。
据山西省纪委日前透露,2014年9月至今,山西省共有1000余名干部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并上交了违纪款物。
过去,山西等地在清理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文件中,明文在某个时限内主动退出可免于追究。2009年司法部门一名高官公开讲,当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起刑点是5000元,但某些地方对几万元的受贿案并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只要退赃就行。也就是说,在有些地方,一旦主动交代问题,就意味着从轻发落。也正因此,千余干部主动交代问题之后,组织上怎么办,就成了一个公众关注的焦点。
能够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并上交了违纪款物,当然是向正确的方向迈出的关键一步。但笔者认为,主动交代问题不是免罪符;问题不大,也未必是免于处分或从轻发落的充分条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从严治党则是党的方针,所有党员干部都应接受国法与党纪的双重检视。
有关部门如何处理,的确面临矛盾:如果干部们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组织应表现出善意,否则会形成负向激励,激励问题干部隐瞒问题;但如果过于宽宥,则又不免有放纵之嫌。在态度上,民众与有关部门也可能存在落差:组织上讲究宽严相济,而民众对问题官员却往往“一个都不原谅”。可对官员太过宽大,难免令民众对反腐产生质疑。
窃以为,对于主动交代问题的干部,有关部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必须认识到,违法犯罪与一般违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要区别对待。对没有涉嫌犯罪的,自然是按党纪政纪办事。对于已涉嫌犯罪的,就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该法办的必须予以法办。
其实,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与宽严相济的原则不矛盾。干部主动交代问题,应当受到鼓励,但这种鼓励不是在党纪国法外另搞一套。党纪国法本身就有从轻从宽处理的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检举同案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等情形,可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可见,宽严相济与严格执纪执法是内在统一的。
事实上,干部主动交代问题不应以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为目的,而要立足于告别过去、轻装上阵。在不按照法律办事的政治生态中,干部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告别过去,把党纪国法立起来,党员干部才能知所敬畏,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方谓可期。
□杨于泽(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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