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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被划 男子诉前妻索赔30万

男子称36张黑白老照片均为绝版,存在前妻家期间被笔划坏;女方称不知情,怀疑被前夫陷害

2016年01月07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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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孟女士与其男友朱先生出庭。
昨日,原告陈先生的父亲在法庭上出示被划坏的老照片。本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离婚后,存放在前妻家中相册内的36张黑白老照片被毁坏,陈先生将前妻孟女士及其现任男友朱先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精神赔偿30万。昨日,该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

  父母照片也未“幸免”

  陈先生起诉称,2011年在陈先生35岁生日时,需要一些照片做庆祝幻灯片,孟女士从他母亲手中要到了一本有自己老照片的相册,使用之后并未归还。

  2014年,陈先生与孟女士离婚,儿子小陈由孟女士抚养。离婚时,陈先生将该相册留给儿子,近日,陈先生想看看相册,孟女士将相册送还,他发现相册里照片少了27张,还有36张被笔在面部划了许多道道,并且写上“王八”,仅5张照片未遭破坏。

  被划的照片里,有5张是陈先生父母的照片,有2张是他和同学的初中毕业照及高中毕业照,照片中每个人的面部都被划。陈先生说,相册中的照片绝大多数是他童年的照片,底片早已不存在,对他而言非常珍贵。连他儿子小陈的照片也有多张被划,根据小陈所说,这些照片都是孟女士的现任男友朱先生划的。

  陈先生说,他父母看到相册被毁,气得直打哆嗦。

  陈先生认为,相册在孟女士家中发生这样的事,孟女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要求孟女士和朱先生支付30万元精神赔偿金。

  前妻怀疑前夫有意陷害

  孟女士答辩表示,她一直以为相册早就被陈先生拿走了,直到今年陈先生找到自己要相册。她听说照片被毁后很震惊,还安慰过陈先生,并将之前为陈先生庆祝生日时做的照片扫描电子版都传给了陈先生。

  孟女士表示,确实不知道是谁做的,同时陈先生手里有她家中钥匙,她怀疑是陈先生陷害她,因为离婚后陈先生及其家人对自己有很大的敌意。2015年11月陈先生起诉自己变更抚养权,2015年12月则到孩子的学校辱骂她。

  孟女士的男友朱先生称,他没见过涉案相册,也不知道照片是被谁划的。陈先生对他有恨意,他有陈先生辱骂他的聊天记录。昨天开庭时,陈先生并未到现场,他的父亲到法庭参与诉讼,孟女士和现任男友朱先生出现在法庭。在法庭上,曾经是一家人的公公与前儿媳互相说对方的不是,双方的发言多次被对方打断。

  昨日,该案未宣判。

  ■ 追访

  “特定纪念物品”如何认定?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分析,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划伤的照片是否属于特定纪念物。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与特定的自然人主体的人格相联系,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求:其一,该物品是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代表,如已过世或下落不明的直系亲属的照片等;其二,该物品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其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与特定的自然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其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主张该物品具有特定纪念应符合社会常理。

  如果本案中原告陈先生所述属实,那么他童年时代的绝版老照片,对他而言非常珍贵且具有特定性和不可代替性,应当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部分照片毁损,无疑会给陈先生造成精神损害,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

  要求30万精神赔偿合理吗?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会依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以及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来确定。

  梳理近年北京判决过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最高的一笔精神损害赔偿出现在2005年,清华大学一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女售票员发生口角,后被其掐倒在地,经抢救无效身亡。教授夫妇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万。2007年,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精神赔偿30万元。

  而在大多数的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

  张韬律师分析,照片属于财产范畴,但照片自身的价值与其承载内容的价值有着巨大的差距,在照片遭受损害时,人们起诉考虑的是照片承载内容的价值,比如不可复制,而不是考虑照片自身的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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