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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挂”也要赔,让正义及时到达

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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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插画/陈冬

  一种说法

  “疑罪从挂”的延宕,加之国家赔偿的“不结案不赔偿”,使正义在“法律”名义下被延期拖延,使“无罪推定”被架空,导致案件质量终身追责成为一句空谈。

  日前,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疑罪从挂”案件,即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之后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从挂”的情况之下,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这终结了之前饱受诟病的国家赔偿的“死循环”,让正义及时到站,避免个别司法机关用“从挂”的手段不让案件终结,从而规避对自身错误责任的追究。

  之所以有“疑罪从挂”,是因为之前一些司法机关迫于破案率考核要求,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将公民抓捕、起诉,形成了骑虎难下的局面。于是,有的司法机关就投机取巧、搞“疑罪从挂”。第一,是利用2012年修订之前《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的漏洞,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拉抽屉”、发回重审,谁都不愿意做无罪判决,形成一个死循环。

  另一种则是“逆向操作”,在关押公民即将达到法定羁押期限之际,在证据明显不足以定罪,甚至明知案件弄错的情况下,某些法院不做出无罪判决,检察院也不做不起诉处理;而是由检察院宣布撤诉,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这样一来案件就算没有完结,一直“挂在那里”。

  而按《国家赔偿法》的原则,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案子已经了结,即只针对案件撤销、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等情况。这种“从挂”状态则游离于法律之外,形成死循环,公民无法还清白之身,司法机关也不用承担办错案的责任。

  比如,2007年,陕西泾阳县农民吴志峰被认定为一起凶杀案的凶手,在被羁押了472天后,因证据不足,警方对他取保候审。但在一年多之后,当吴志峰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警方却表示:“尚未结案,不能赔偿”。蒙冤坐牢472天,就这么被死死卡在了国家赔偿的“死循环程序”中,当地司法机关不愿意为之前的错案承担责任;甚至从理论上说,吴志峰要戴着杀人嫌犯的帽子进棺材。

  “疑罪从挂”的延宕,加之国家赔偿的“不结案不赔偿”,使正义在“法律”名义下被延期拖延,使“无罪推定”被架空;也因为理论上“案子未了结”,导致很多冤案的责任不能够得到及时追究,案件质量终身追责成为一句空谈。

  所以,这次《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种积弊开出药方,明确: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做出处理的(起诉、不起诉或者撤案);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做出处理的(起诉、不起诉或者撤案)等情况之下,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这不仅是明确了公民在“从挂”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国家赔偿;也是明确了一个“正义期限”:司法机关办案超期不处理,就要被推定为“错案”,倒逼基层司法机关及时办案和认错——解除强制措施超过一年不做实质性处理,就要启动国家赔偿,也就会对责任官员进行追责。所以,这一机制不仅打破之前国家赔偿的“死循环”,也是倒逼着司法机关慎捕慎抓、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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