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感染艾滋属于个人隐私,但当个人隐私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时,隐私权保护必须让位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据河南电视台报道,河南小伙小新和女友小叶婚姻登记当天,曾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检验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在小新向医院询问情况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一切正常。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其实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如今小新也感染了艾滋,他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虽然现在结婚已经不要求强制体检,但我国《婚姻法》仍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于艾滋病这类可以通过性生活传播并且会导致死亡的疾病,任何感染的一方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披露。因为这不仅关涉到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关涉到对方的生命健康权。如果小叶故意隐瞒病情,那她就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如果不出意外,小叶将会面临非常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
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医院也故意隐瞒,那将涉嫌何种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感染艾滋属于个人隐私,从保护隐私的角度,医院即便故意向小新隐瞒了小叶的病情,也并无不妥。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法律要保护的权利往往不止一种,而数种权利之间往往也会发生冲突。此时,只能按照权利的重要性去平衡、决定应当优先保护的权利。而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孰轻孰重,似不应有任何含糊地带。当个人隐私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时,隐私权保护必须让位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还有人援引《艾滋病防治条例》为医院喊冤。不错,《条例》第三十九条确有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不过,对这个条文的理解不能机械地拘泥于字面意思。这条立法的本意是禁止将艾滋病人的身份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公开、从而防止产生社会隔离或歧视,而非撬夺病人配偶等特定关系人的知情权。
小新不幸感染已是无法更改的事实,社会可能无法完全杜绝下一个“小叶”,但却有可能杜绝医院的隐瞒行为。事实上,一旦法院认定医院故意隐瞒成立,那么,即便小新对医院提起的诉讼能弥补其部分经济损失,医院的责任也并不仅限于此。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医院相关人员是否应当接受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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