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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股票质押不妨设立门槛

2016年01月18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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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周谈

  去年曾短暂发生的大股东股权质押危机,在2016年年初又悄然上演。上市公司同洲电子日前发布公告称,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质押给国元证券的股票接近警戒线,公司股票自1月12日开市起停牌。

  据公告,袁明质押股份平仓线为8.5-9.5元,该质押股份已接近警戒线和平仓线。

  其实早在去年8月,许多上市公司就已经隐隐出现股票质押风险,然而有关各方似乎没有深刻反思,或许以为这只是千年难遇的特殊情况。但股票毕竟不同于债券和现金,其价格波幅很大,尤其是对于动荡的A股市场来说,股票下跌三成、五成,甚至九成都有可能,由此很容易引发股票质押融资风险。

  在股票质押行为中,为控制风险,出质人与质权方会商定预警线和平仓线。值得思考的是,就算袁明追加保证金,暂时免于强制平仓,本案股票质押融资风险就消除了吗?笔者觉得未必。谁也不能保证未来股票不会再继续下跌,未来股票若再跌几成,大股东还可能面临再次追加保证金的问题,但大股东的钱也是有限,风险犹存。

  万一大股东未来难以追加保证金,那么就可能进入平仓流程。只是,对于大股东质押如此之多的股票,又如何在市场抛售?其对股价也势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从而导致恶性循环。而且大股东若被强制平仓,大股东不再是大股东,股权高度分散,这对上市公司治理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从同洲电子案可以看出,大股东股票质押之所以频发风险,主要是因为其股票质押比例过高,几乎是倾囊而出;另外股票质押率也过高,股票质押可获得当时市值的五六折融资,一旦股价腰斩,提供融资的质权人就可能引火上身。

  去年3月份,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笔者认为,《指引》适用范围仅是证券公司,没有涵盖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且《指引》的刚性和约束力较为有限,有些证券公司或许没有严格按照《指引》来运作。建议由监管部门针对大股东股票质押,专门出台相关制度控制有关风险。

  未来,不妨禁止限售股用于股票质押。大股东持股处于禁售期,其在股价高位时质押,未来股价下跌,这些股票甚至难以平仓,其中风险几乎无解。而大股东则可能金蝉脱壳、提前套现。

  但更为紧迫的是,应当对大股东股票质押设定门槛。以本案为例,大股东袁明持有公司总股本的16.88%、为公司董事长,其几乎将所有股票质押,这容易引致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大幅波动,进而引发更大风险;因此,未来不妨设立一个门槛,比如只有持有公司总股本50%以上的大股东,最多可将其持股的一半用于股票质押融资。另外,应该规定对于市盈率超过20倍股票禁止大股东用于股票质押,最近有消息传出,部分银行停止中小创股权质押,仅接受沪深300成分股的质押,这是防范股票质押风险的有效举措。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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