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立法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却在这个个案中一笔抹杀了韦某的所有“前科”,包括故意杀人这些严重暴力罪行。立法对于这种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未成年犯罪,是否应留下“但书”的空间?
1月18日,广州番禺11岁女孩陈某,遭到奸杀,凶手是19岁的韦某。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他未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在广西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案发当天,韦某骑自行车途经韦涌村,见被害女童独自一人行走,便捂住其口鼻拖到桥底处实施了性侵,后将女童杀害。
“少年犯出狱再犯奸杀案”,引爆了舆论。韦某小小年纪,却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极其凶残的手段残害他人生命。为什么这样的一个人可以得到“减刑”?
首先,韦某虽然之前有过杀人、故意伤害的罪行,但是依现行的《刑法》,这些“前科”将不能使其作为“累犯”来加重处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从一般累犯的范围中予以排除,即,普通人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应作为“累犯”从重处罚;而未成年人是一个例外,哪怕第二次犯罪时已经成年,只要第一次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就不适用“累犯从重”的规定。
学者认为,不予认定未成年人构成累犯,是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均未发育成熟;即便是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未必就较大;此外,“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并不是法律的宽松,在很多情况下是社会的不良诱惑所致”。
的确,“重教轻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但像韦某这样第一次杀人时,因为不满14周岁而逃过法律责任;虽然持刀伤人被判6年刑,但那是未成年人期间,不构成“累犯”。立法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却在这个个案中一笔抹杀了韦某的所有“前科”,包括故意杀人这些严重暴力罪行(未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并没有排除杀人的违法性)。立法对于这种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未成年犯罪,是否应留下“但书”的空间?
其次,未成年人减刑往往“适当从宽”,但是对其“再犯可能”应有科学的评估,要把这道闸门关紧,防止其出狱之后报复社会。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但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体现法律人道的同时,对其“再犯可能”应做出科学、全面评估,包括其对受害人、亲人的内疚,对社会秩序和法律的认同,有没有反社会的心理等。像韦某这样出狱不过两三个月,就犯下极端凶残的暴行,这也是提醒其原服刑单位,对于未成年人改造和减刑,不能简单地例行公事。
的确,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面临一个“两难”,这主要源于中国跨越式的法治发展,不同法治发展阶段的问题被压缩在一起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在尚未充分承担“保护”职能的时候,就面临“袒护”的质疑。面对这起案件,中国未成年人司法机制应有所反思。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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