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信
上一篇  下一篇

贪官10年刑不坐牢,纠正别止于“收监”

2016年01月2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分享:

  ■ 观察家

  被判10年徒刑却能“戴罪逍遥”,对其纠正显然不能止于“收监”:个中有无徇私枉法、渎职现象,需要深究。

  据报道,日前河南省检察院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安阳市建委城管支队原支队长王某2012年,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但是一天没有服刑,期间还去三亚等地旅游,影响恶劣,被依法收监执行。

  “城管队长一天牢没坐,还能游三亚”的话题,一时备受热议。“被依法收监执行”的处理结果,对于当地检察院晒成绩单也算得上圆满了。但公众还想问:这么一起恶劣的案件,仅止于“收监”吗?当初谁批准王某可以不坐牢的?有没有涉嫌徇私枉法……这些都值得追问和深究。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必要查明谁批准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并彻底查明其中是否涉及司法腐败问题。

  在王某被判10年徒刑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场大修,其中细化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但其修改前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都很狭窄,仅适用于怀孕、哺乳期妇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特殊情况。当初王某以什么名义被监外执行?如果是“保外就医”,“重病”的他为何能悠哉地“戴罪旅游”?且按法律规定,保外就医要有省政府指定医院的证明,其中有没有涉及医生、司法人员的腐败?有没有“以钱赎身”“提钱出狱”情况?

  若是后者,按新刑诉法规定,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监外执行”的,这期间是不能计入执行刑期的,所以还不是直接“收监”这么简单,还得“补偿刑期”。

  其次,2014年年初开始,中国开始了一场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类“实质减刑”的司法风暴,但为什么王某一天牢都没有坐的事,直到近期才得到纠正?

  之前,因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标准相当模糊,很多腐败官员都得到了“实质性减刑”,这也被公众讥为“合法越狱”。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严厉批评了发生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环节的违法违纪问题。之后,中央政法委紧急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两高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风暴。当年,河南省高法也出台了《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甚至明确提出“犯罪官员病不致命,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但为什么安阳市城管支队长王某,这只理应服刑的“苍蝇”还能继续逍遥法外?这说到底,其实也是一份法院错误决定“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不利的“差评单”。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应追究或建议追究其中可能的失职乃至渎职犯罪的责任。

  被判10年徒刑却能“戴罪逍遥”,这是对法律的羞辱,对其纠正显然不能止于“收监”。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