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3:时事评论
上一篇  下一篇

镇政府没权力罢免村主任

2016年01月2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分享:

  来论

  2014年6月23日,刘吉华以过60%的票数当选湖南省衡阳市三星村村主任。这是他连续第6次当选该职务。然而,仅仅4个月后,刘吉华的村主任一职就被乡政府“暂停”。造成刘吉华被提议免职的原因是,三星村有3位村民建房超标,因而给予处罚。对于这次免职大家都有看法,因为村主任是村民选出的,要免必须通过村民大会,由选民决定。因此,刘吉华将当地乡政府告上法庭,最终胜诉并复职。

  “湖南村主任胜诉乡政府”的新闻,将过往我们的一些错误理解和观念完全颠覆了——乡政府免职村干部,完全不合法!一个几乎只停留在课本和法律上的概念,需要被重新拎出——村民自治。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此外,我国在1998年还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一个村的村主任,严格按程序来说,是村子的事,是村民的事,不是镇政府的事。更需要明确的是,乡镇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只是一个监督、批准或通过的职能,根本不存在直接免职一说。如果乡镇政府直接任命或罢免村委委员,就是在“欺负人读书少”,是权力任性的表现。

  □王传涛(职员)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