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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见”号贩子的医院该担何责

2016年01月2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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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不只是从法纪层面,从道义上,医疗系统也有责任“斥退”号贩子。这是基于人性自觉,也是“医者仁心”的应备素养。

  “女孩怒斥号贩子”事件持续成为舆情热点。据了解,北京市公安局已经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对医院号贩子进行集中打击。耐人寻味的是,事发后,涉事的广安门中医院回应称“无保安参与倒号”“没有证据表明号贩子存在”。可北京警方光这两天就在广安门中医院抓获了7名号贩子,并对其中的4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号贩子垄断了挂号名额囤积居奇,在就诊轮候环节将本就不公的医疗资源分配导向更加不公,甚至造成某些患者无法就诊,已引发公愤。在网上,有人称号贩子是人为扭曲医疗价格的产物,但即便如此,也难改“号贩子和医托一样都是寄生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毒瘤”的本质,对他们必须加大惩治处罚力度。

  号贩子炒号该惩处,那些睁眼瞎抑或暗中与其勾结的医院相关人员呢?应看到,一些大医院的管理疏忽或蓄意纵容,也是当下一些号贩子做大甚至呈现集团化趋势的现实土壤。别的不说,就拿涉事女孩控诉的号贩子“300元挂号费被炒到4500元”“占着十个人的位子动都不带动”等恶劣行为,现场挺明显,患者、目击者都能看到,涉事医院尤其是处在秩序维护前端的保安会看不到?而警方在该医院抓获多名号贩子,形同于对其声明的打脸。

  照理说,号贩子大行其道,医院也是受害者之一,可一些医院对其视若无睹,对此它们亦应担责。从民事角度看,患者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医院明知号贩子存在却不予制止,任由号贩子在正常挂号费之外加价收费,就有不作为嫌疑。如果患者要求退还多余的黄牛费,则医院需要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极端情况下,若号贩子造成患者病情延误或加重、侵犯了患者健康权,那医院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配合行政部门执法的角度看,虽然医院作为事业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靠自身力量无法彻底阻止号贩子垄断挂号,但有义务及时将号贩子的违法行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此外,医院还有义务辅助执法部门识别和确认号贩子的身份,辅助执法部门固定相关的违法证据。特别是当一些号贩子在现场言语恐吓或有施暴行为时,医院方面必须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否则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

  更重要的是,如果号贩子跟医院保安、医务人员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医院工作人员为号贩子提供便利和条件,甚至主动配合号贩子垄断挂号名额,那么他们内部就形成了典型的商业贿赂关系,对外则涉嫌结成了共同的违法甚至犯罪主体,可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治罪。对于医院,无论是对职工寻租失察,还是大面积卷入其中,都可能要被追究领导管理责任乃至廉政主体责任。

  在该事件中,涉事医院对号贩子公开活动的习焉不察,包括女孩联系方式遭泄露,都让人生出医院与号贩子间是否有牵连的质疑。若果真如此,涉事责任人难辞其咎。

  毕竟,不只是从法纪层面,从道义上,医疗系统也有责任“斥退”号贩子,去保障患者权益。这不仅是基于人性自觉,也是“医者仁心”的应备素养。

  而针对号贩子可能有“内应”的情况,对警方和卫生主管部门而言,打击号贩子的同时,显然有必要循迹排查,若发现医院职工存在与号贩子勾结、共同分食倒号利益的情形,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从而实现对倒号链条上每一环的从严溯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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