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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崖式降级”,地方当学中纪委

2016年01月3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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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要让“降级”乃至“断崖式降级”和以此为主要路径的干部“能下”制度普遍落地,也需地方相关部门跟上中纪委执纪的力度步伐。

  昨日上午,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称,2015年10名中管干部被“断崖式降级”。在公告中,中纪委公布了处分的依据:“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针对被审查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依纪依规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

  在年关逼近的节点上,批量公布对10名省部级高官的“断崖”式处理,还通报了他们的违纪事由、解释了他们被一降多级的规纪依据……中纪委此举,无疑延续了其“出其不意”的反腐执纪风格。而不为所谓尊者讳的通报和“批量化呈现”的通报方式,既让此前某些处在“据传”“疑似”之列的相关信息,得到了权威定音,也集中显现了执纪问责从严的震慑力。

  但如果将此次通报的亮点,归结为10名高官的“同框”,显然过于简单。这10名高管去年都因严重违纪遭遇“断崖式降级”,其实更彰显了某种寓于制度化逻辑中的趋势,即这种处分方式的适用面在变宽:它早已不是停留在浅表层的零星摸索,而正变得常态化和规范化。

  说规范化,是因这把尺子应用标准渐显明晰。实质上,自2014年7月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被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以来,“断崖式降级”就走进了公众视野。这一介于普通降级和追究司法责任之间的问责方式,该沿袭怎样的标准,也引人关注。此次中纪委对10名相关干部违纪具体情节、处分依据公开,则能让人在可堪比照的案例中看到,它是有着显性规律和通盘考量的,会综合考虑干部具体违纪情节、性质和程度等,会有精细甄别。

  说常态化,则是因为这种纪律处分的使用频率在提高。降级是《领导干部任免条例》等党纪法规规定的处分类型之一,但十八大之前不常用,偶尔有降级,降幅基本不超过3级。但眼下,断崖式降级对于那些处在错与罪回旋地带、违纪严重但又不至于动用司法程序的官员而言,已成常用处分手段。像这次,其涵盖的违纪情形挺多,被通报高位降级的干部有走“夫人路线”弄虚作假的,有胡乱上马项目的,有在用人方面徇私舞弊的。从人数上看,光2015年被断崖式降级的省或自治区的政协副主席,就有许爱民、韩志然、刘礼组、孙清云等数人。

  “疾病在肠胃,火齐之所及也”,而断崖式降级,无疑契合严管厚爱、治病救人之需。王岐山曾提出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说法,强调要“及时提醒、不能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而执纪抓“早”抓“小”和“断崖式降级”的常态化,都有助于避免养小痈成大患。

  当然就眼下看,要让“降级”乃至“断崖式降级”和以此为路径的干部“能下”制度更普遍地落地,也需地方相关部门跟上中纪委执纪的力度步伐。目前已有些地方对省管、市管干部采取“一降多级”措施,但这仍不多见。而按照中纪委去年3月的表述,纪检干部“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这应成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头,而立案审查、移交司法则应是少数”,地方层面在这方面,显然还须更多尝试、迈步,将降级作为既具威力又常用的执纪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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