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高可领2400元;低保户、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也可申请补助,标准最高为60平米采暖费
新京报讯 (记者吴为)近日,北京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联合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对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补助程序。
《细则》规定,依靠集中供热采暖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可领取补助,补助标准按60平米至80平米采暖费不等,申请截止日为2016年3月15日。
最高可补贴80平米采暖费
《细则》分别明确了优抚对象、低保(含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的采暖补助标准。
对在乡的优抚对象,每户每个采暖季补助标准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对于非在乡的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在单位享受供热采暖补助达到和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低保(含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每户每采暖季补助标准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同时,这些低保和特困人员,家中同住人员已经在本单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可差额享受补助;高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每年11月起申请次年3月截止
按照《细则》规定,每年11月,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北京市优抚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或《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的申请,同时提交集中供热采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社保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其出具相关补助凭证。
申请人在取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
未取得补助凭证、补助资格被注销或取得补助凭证但拒绝将补助凭证提交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其收取采暖费。
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供热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汇总补助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供热单位。
根据今年的采暖标准,如果采用热力集团供暖,居民采暖季每平米的价格是24元,而如果是小区锅炉供暖,则为30元。照此计算,优抚对象在供暖季可以享受最高2400元的供暖补助。
■ 链接
申请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办法
●补助对象
1.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等。
2.低保(含困难补助人员)
3.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
●申请时间:每年11月到次年3月
●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
●申请材料:集中供热采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等
●补助程序:社保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出具相关补助凭证,申请人可将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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