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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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就能“公函求情”?

2016年01月31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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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据报道,江西进贤县文港镇有民众向媒体反映,2014年11月21日,文港镇毛笔个体户徐财秀等人因故意毁坏其公司财物,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文港镇政府向县法院发出带有镇政府公章的公函,请求对徐从轻处罚。对此,文港镇时任党委书记称:发公函原因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为犯罪嫌疑人“公函求情”,以往时有曝光,而相关嫌疑人通常或关系盘根错节,或是当地纳税大户。可徐财秀似乎就一普通个体户,竟能劳镇政府大驾,“集体研究”为其求情,个中情由耐人寻味。

  镇政府与县法院之间固然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即便如此,涉事镇政府以政府名义请求法院对当事人轻判,已涉嫌干扰司法。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第五条指出,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当地法院有义务将该镇政府公函求情的有关违法细则向社会公布。

  就眼下看,公函求情已涉嫌违规乃至违纪,当地有关方面不妨介入调查。至于个中有无什么利益勾连,也要完整廓清。

  □范军(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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