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像曹文庄这样的职务犯罪,本来就是大家很关心的案件,不妨信息披露得充分一些,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2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裁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减去一年有期徒刑,这是他第4次获得减刑,2007年时,曹文庄因为受贿、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缓,目前其刑期被减到有期徒刑14年3个月。曹文庄此次减刑,除了获得表扬嘉奖之外,还因为他缴纳了115万余元的犯罪所得。
曹文庄的多次减刑,引发舆论质疑声一片。公众不明白,他为何可以频繁减刑,也不明白,他为何能在判刑8年之后又退出了115万多元的犯罪所得?按理说,这是应该在终审判决时一次性收缴国库的,当时为什么没有收缴?如果这次退赃,算是确实悔罪、积极接受改造,值得用减刑鼓励,那么为什么之前8年一直不退?之前不退算不算抗拒改造?既然如此,为什么之前还给予他3次减刑?是不是曹文庄在玩弄一些小技巧,达到小步快跑、添油减刑的目的?
这起案件是如此受到公众关注,8年后退赃的问题,是如此明显,希望减刑法院能积极行使释明权,向公众澄清这个问题,避免误解。
曹文庄的多次减刑引发舆论质疑,这里面有误解的成分(比如在现代的服刑制度中,多次减刑的适用相当普遍,并不是为罪官特设),也有司法机关需要积极应对,提升司法阳光的地方,这也说明,贪官减刑的信息提前公示,还不是很完善。
目前的减刑信息是通过“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统一公布的,但是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公示期限太短,只有5天;二是公示信息太少,减刑立案的公示只披露罪犯姓名,原罪名、刑期,很容易被淹没在公示的信息海洋中。比如,今年1月7日公示的曹文庄减刑公示中,连其原职务都未披露,不是关注此案的人员,很难注意此案的特殊性。
既然,中央三令五申对于职务犯罪的减刑应该特别慎重,公众也是特别关注,那么,能不能在公示环节,做到更有效的信息披露,以服膺公众对知情权、监督权的期望呢?像曹文庄这样的职务犯罪,直接关涉药品安全、公众健康,本来大家就很关心,信息理当披露得充分一些,让公众提前议一议,形成更透明的高官减刑程序氛围。
这几年,我们看到了司法系统在司法公开方面的努力,但还是希望法院能拿出“更上一层楼”的态度,避免明明公示了,但公众还是认为高官减刑是一种“突然袭击”的误会。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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