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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协商不是花钱买司法公正

2016年02月1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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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说法

  理念的转变和常识的普及使得舆论的压力在减退,顶层认同与地方推动使得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前景更为广阔。若“认罪协商”最大限度关照了中国现实,亦尊重了程序公正,它叫不叫“交易”其实并不重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本月14日发布,该院正在探索在办理符合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推行“认罪协商”机制。据称,这在北京检察系统尚属首次。一个多月前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传出消息,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政法各单位,在借鉴诉辩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认罪协商”也好,“认罪认罚从宽”也罢,都不难窥见“诉辩交易”的影子。这样的制度实践其实并非新鲜事。近年来,它还以“轻案认罪协商程序”等面目反复出现过。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改革举措的称谓,似乎都在有意回避“诉辩交易”的说法。“借鉴诉辩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能得到司法高层认可,看似波澜不惊,背后却是理念交锋的波涛汹涌。

  其实早在14年前,内地就有了诉辩交易的司法实践。2002年4月,“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其时,公诉机关提出: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正是这宗案件让“诉辩交易”从经院学界的案头开始走向普罗大众的视野,点赞或吐槽也扑面而来。其时,一个颇具代表性的异议就是:司法公正怎么可以拿来交易?量刑成为买卖简直就是司法的污辱!也因此,诉辩交易及其变种很快就被叫停。直至今日,以“借鉴诉辩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而推出的类似举措,仍在小心翼翼地回避着“交易”一词。

  当然,诉辩交易在其“原产地”美国的发展也非一帆风顺。上世纪30年代,诉辩交易刚出现在美国时,就一直是以“地下交易”的面貌在潜滋暗长的。直至1970年,在“布兰迪诉美国案”一案中才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诉辩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

  要问诉辩交易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如何,不妨看看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沃伦·厄尔·伯格怎么说。1970年,沃伦大法官在美国法曹协会(ABA)的年会演说中透露,美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是基于百分之九十的被告会同意接受诉辩交易,只留下百分之十左右的案件进入审判”为前提。因此,即使稍微降低诉辩交易的比例,也会造成司法体系的巨大冲击——诉辩交易的比例如果降为百分之八十,就必须要投入两倍以上的司法资源(包括法官、书记官、法院行政工作人员、法庭、检察官、律师等),才能有效处理。

  司法效率其实是个全球性问题。对于中国的司法机关来说,诉辩交易的地方实践始终暗流涌动。这源于社会转型期犯罪数字的持续攀升,相比之下,司法资源显得越来越捉襟见肘。过往的顶层设计在响应民意上,难免厚此(遏制腐败)薄彼(通过疏讼化解案多人少)。不过这种脱节到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已有了相当程度的改善。比如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就是来自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

  作为主要疏讼渠道的“认罪协商”(或诉辩交易)第一次有了上下联动的可能。理念的转变和常识的普及使得舆论的压力在减退,顶层认同与地方推动使得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前景更为广阔。效率和公正对于司法来说,二者都不可或缺。若“认罪协商”最大限度关照了中国现实,亦尊重了程序公正,它叫不叫“交易”其实并不重要。

  □王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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